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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对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爱心助保
2008-10-23

  为帮助城镇特困下岗失业中断缴费人员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使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充分保障,日前,盐城市出台了《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

  爱心助保的基本原则是自愿申请、审核批准、借资助保、到期领取、归还本金、免收利息。爱心助保的基本方式是采取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爱心助保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专门部门向受助对象提供助保借款,帮助其及时续保缴费。待受助对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后,用本人养老金来分期归还助保借款的本金,利息由爱心助保基金支付。爱心助保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爱心助保的帮助对象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后无力续保缴费的人员。具体包括:①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前中断缴费或社会保险补贴终止后无力继续缴费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无力缴纳断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③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省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无力后延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④因病、因伤、因灾致贫,无力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⑤其他无力续保缴费的困难人员。

  符合条件、需要助保的人员,由本人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爱心助保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助保申请经社区初审、公示后交街道劳动保障所复核,复核通过的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所集中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助保条件的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专门部门与其签订《爱心助保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应载明助保期限、缴费金额、还款方式等内容。

  爱心助保缴费执行以下标准:为受助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原有欠费的,按实际欠费金额缴纳;为受助人缴纳断保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律按其断保年份的最低下限确定,缴费比例一律按20%确定;为受助保人缴纳后续年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后续年份的缴费基数按照当年最低下限确定,缴费比例全部为20%。

  爱心助保的受助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按照不超过本人月养老金总额25%的标准,按月归还助保借款本金。还款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专门部门在受助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中直接划扣。受助人在经济状况好转时,也可以提前还款或一次性还款。爱心助保的受助人于助保期间或退休后尚未还清助保借款死亡的,在足额支付其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一次性抚恤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仍有余额的,应用于归还助保借款本金。不足部分,由爱心助保基金为其还清欠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爱心助保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认证。对于困难情形消除或缓解,自身已经具备缴费能力的受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通知其本人后,可中止助保。

 

稿件来源: 盐城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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