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
(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多渠道扩大就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局面。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单位要做好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工信息发布,为就业宣传搞好服务,提供便利。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就业形势、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目标分解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市、县两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书,科学确定并分解落实各项工作目标。建立公正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继续完善百分制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保证考核的真实与准确。同时,县(区)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今后5年,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3万人以上,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0.36万人;每年开发公益性岗位500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万人;有组织输出境外就业400人;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0.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稳定。
(四)强化失业调控机制和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要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严把职工安置方案审批关,进一步规范企业关闭破产重组改制操作行为。指导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债权债务及社会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企业规模性裁员,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五)统筹做好城乡各类群体就业工作。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农业富余劳动力、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与各类高等院校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组织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把人力资源招聘活动进入高校校园,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全面实施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和“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继续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06〕36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政策。滨政发〔2006〕3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制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免收费用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和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城市新建或扩建市场,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失业人员就业。
(三)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无人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含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岗位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统一提供担保服务。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其中从事微利项目以及上浮部分的利息,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各级财政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具体政策由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五)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市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县(区)给予适当补助。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加快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就业资金补助与各县(区)实际投入和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培训成果等服务模式,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
三、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尽快帮助实现就业
(一)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办)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经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建立专门台帐,将困难群体的技能状况、就业愿望和需求等基本情况,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在城镇零就业家庭存量消零的基础上,实现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存量消零,并建立起“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消零长效机制。
(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建立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这些人员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
四、提升劳动者能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强化各种形式培训,推动城乡劳动者长效稳定就业。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被征地农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加强对有创业意愿人员的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面向社会认定一批质量好,设施先进、积极性高的培训机构,扶持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做大做强,办成培训城乡劳动力的示范性实训基地。
(二)加强创业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就业政策扶持、项目指导、招工服务、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三)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为缺乏经营场地的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
五、加强用工管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认定失业人员的身份,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全省统一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登记证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劳动者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或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都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和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或《再就业招用登记表》,归入职工个人档案,作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和办理退休手续的重要依据。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要严格登记证发放程序,加强证件管理。
(二)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实现境外输出新突破。各级政府要将劳务输出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纳入目标考核。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建立劳务输出培训基地,进一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实现劳务输出由“体能型”向“智能型”转变,优化劳务输出结构,实现充分就业。以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重点,打造滨州品牌劳务,增强我市劳务输出的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广开输出渠道,主动与境外用工企业和国际劳务输出组织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同时,将劳动力境外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围绕输出前、中、后搞好服务。积极争取支持,制定好对各级输出机构及境外就业人员的激励扶持政策,进一步改善优化输出环境。
(三)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市、县、乡人力资源市场投入,搞好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大力培育以公益性为主,民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职业中介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自管和社会监督的境外就业三方监管机制,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对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行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统一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开展争创诚信职业中介活动,保持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实行职业介绍许可制度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由中介机构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备用金为3万元(在审批时一次性缴纳)。
(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乡(镇、办)、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完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切实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