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按照区委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就业服务体系的要求,为更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推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服务站是指按照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由各镇乡政府主管,承担本镇乡社会保障事务所分配的相关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事务性工作的村级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就业服务站的业务指导部门,各镇乡政府是就业服务站的主管监督部门,村委会是就业服务站的业务协调管理部门。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就业服务站名称统一为"北京市怀柔区XX镇乡XX村就业服务站"。
第五条 根据就业服务站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100户(含100户)以下的行政村设1名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100-300户(含300户)的行政村设1
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管员;300户以上的村设2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管员。
第六条 各镇乡政府应根据辖区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的需要,不断加强就业服务站的建设,改善办公环境,增加办公设备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就业服务站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本市和区内有关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本行政村劳动力就业动态跟踪管理;
(三)为行政村富余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建立就业台帐、收入台帐及培训台帐;
(四)协助镇乡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定时发布就业、培训信息,组织本行政村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五)协助社会保障事务所做好农村养老保险收缴工作;
(六)协助社会保障事务所开展本行政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七)开展城乡低保、优抚等各类民政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
(八)完成镇乡社会保障事务所布置的其他社会保障工作。
第四章 人员与管理
第八条
各镇乡、村委会根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人员编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各村域内的农村劳动力中,选拔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熟练操作电脑、应用办公软件的人员从事劳动保障协管工作。
第九条 各村委会负责与劳动保障协管员签订聘用协议。各镇乡社会保障事务所将聘用协议汇总后,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就业服务站的发展规划、工作制度、业务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制定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培训与考核标准,并负责对劳动保障协管员进行管理与服务,指导各镇乡和村委会做好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镇乡社保所按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负责就业服务站及劳动保障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章 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各村委会要本着资源整合的原则,为村就业服务站提供办公场地,并在村域内设立宣传栏。
第十三条 区、镇乡两级财政根据就业服务站工作需要,为其配备微机、打印机、传真机等硬件设施。
第十四条 区、镇乡财政逐步加大对村级就业服务站的资金支持力度,日常办公经费由镇乡财政负担。
第六章 人员经费
第十五条 由区财政负担60%,镇乡财政负担40%。劳动保障协管员待遇标准为:
(一)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给予每月300元的补贴。
(二)专职劳动保障协管员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贴。
(三)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聘用合同满一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实际年龄和《怀柔区农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其中:个人承担25%,其余75%部分区财政承担60%,镇乡财政承担40%。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