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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2008-09-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北京市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促进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劳社服发〔2006〕5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到收回期间内贷款的日常管理、贷款档案管理及其他有关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额担保贷款中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和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贷款。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应遵循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一人负责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贷后管理由经办社保所承担,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贷后管理由经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承担。

  第二章 贷后检查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

  (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三)借款人健康状况或遭受重大人身伤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况;

  (四)借款人有无犯罪、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受到法律、法规制裁或处罚情况;

  (五)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六)抵(质)押物保管及价值变化情况;

  (七)借款人住所、经营地、联系电话、婚姻状况、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

  (八)贷后跟踪管理服务报告中要求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 贷后检查的方式。贷后检查采取电话询问、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派出所等单位核实情况等方式,经办社保所原则上每月至少调查一次,及时掌握借款人情况,其中对借款人及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贷后检查应当在贷款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

  检查单位要及时增补借款人的档案材料,经办社保所每季度填写《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服务报告》(表样见《北京市创业指导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京劳社服发〔2008〕75号)附表15),并于季度末25日前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填写《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服务报告》(表样见《北京市创业指导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京劳社服发〔2008〕75号)附表16)。

  信用社区应当每个月填写《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服务报告》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情况的贷款应随时检查,并在发现问题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担保公司书面汇报发现的问题。

  突发性、严重性情况是指已经或即将发生本办法第五条中所涉及的情况,或贷款人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为借款人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帮助借款人采取有效方法和措施降低经营风险。

  第九条 贷后检查的程序:

  (一)采用贷后检查的方式对贷后检查的内容逐项检查登记;

  (二)对贷后检查内容中有重大变化的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填写贷后跟踪管理服务报告,存档并送交相关部门;

  (四)登记贷后检查台帐,增补贷款档案。

  第三章 贷款档案和台帐的管理

  第十条 贷款档案是指贷款在申请、审查、发放和回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

  贷款档案应做到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 贷款档案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贷款档案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相关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

  2.《再就业优惠证》、高等院校学历证书、《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3.《北京市自主创业(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

  4.创业培训合格证明;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注册验资报告;

  7.经营场地权属证明;

  8.借款合同;

  9.信用社区的社保所应存有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二)贷后管理相关资料

  1.贷后检查记录和《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情况反馈表》;

  2.与借款人的谈话记录;

  3.借款人情况发生变化时需要增减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贷款档案应在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建立,应检查档案中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清单和案卷封面。

  第十四条 贷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贷款档案涉及借款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档案经办人员及查阅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贷款业务终结后,贷款档案仍需保管3年。保管期结束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集中销毁。

  第四章 贷后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社保所职责:

  (一)根据贷款申请,建立、管理和保存本社保所经办的个体工商户小额的贷款的贷后管理档案;

  (二)对本辖区内已批准贷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贷后检查;

  (三)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银行、担保公司;

  (四)协助银行催收到期贷款;

  (五)协助担保公司开展追偿工作;

  (六)出具贷后追缴的意见 ,对于贷款到期后仍未还款的借款人,做出未还款原因的分类分析,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对本辖区内已批准贷款的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进行跟踪调查,检查其是否按照承诺还款,并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指导;

  (二)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

  (三)协助银行催收到期贷款;

  (四)协助担保公司开展追偿工作;

  (五)建立、管理和保存贷后管理档案;

  (六)对辖区内社保所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七)对于贷款到期仍未还款的小企业,做出未还款原因的分类分析,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所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综合协调银行、担保公司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三)发现问题及时与银行、担保公司进行沟通;

  (四)将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借款人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提出处理建议,报小额担保贷款协调小组。

  第五章 异地经营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户籍地与经营地相分离的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原则上应由经办社保所负责贷后管理,但是相关社保所应积极配合,协助调查。贷款档案由经办部门管理。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本办法进行贷后监督管理检查的,由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对于贷后跟踪管理档案、台帐不完整、记录不全面、遇突发性、严重性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汇报的信用社区,依据《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取消其信用社区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相应贷后管理监督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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