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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点工作
2008-09-09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突出位置、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我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点工作,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南宁发展大厦联合召开了全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点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要多渠道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实现就业更加充分。"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因此,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是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新举措。通过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其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依托市场调节和政策引导,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对于缓解我区农村土地资源与就业的矛盾,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是从根本上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矛盾,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全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400万左右,每年新成长的劳动力约70万人左右,农村富余劳动力素质不高,普遍缺乏转移就业的职业技能,外出务工的盲目性,就业的不稳定性,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等问题较为突出。因此,我们必须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有组织的开展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组织转移农村劳动力到城镇就业。而我区当前的就业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还相当薄弱,从促进大量农村劳力转移就业的需求来看,矛盾仍十分突出。通过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有利农村劳动力及时获得真实有效的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增强农村地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能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十一五"的战略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抓住重点,明确任务,扎实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点工作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的《通知》精神,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国家基础建设投资的重要作用,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县乡公共服务能力,为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奠定基础。试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项目建设,使项目试点县及其重点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就业信息的采集、处理、联网、发布功能以及开展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在项目试点地区基本形成设施完善、管理科学、机制灵活并具有较强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网络。同时,通过专项试点建设,探索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服务的有效形式,对其他地区形成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促进广大农村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能力的全面加强。主要任务是: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在选择北流、资源、大新3个县(市)开展试点工作,在每个试点县(市)重点加强1个县级和4个乡镇级的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服务大厅和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数据处理和网络联通等专项服务工作区,配备数据处理器、大屏幕显示器、自助查询设备和网络联通设备等开展岗位供求信息、咨询指导等就业服务以及调查统计农村劳动力资源、建立资源数据库和联网所必需的设备。项目建成后,业务用房要达到建设标准面积,基本设备配置齐全,实现县、乡就业服务中心互联互通并运行正常,具备较好的开展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和权益维护等服务的功能,能够基本满足就业服务需要。

      (二)项目建设标准和资金安排1.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按以下标准控制:每个试点县总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县级就业服务中心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乡 (镇)级就业服务中心建筑面积200平方米。试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坚持实用、适用和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原则。原则上每个试点县(市)利用现有设施改造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县总建筑面积的50%。建筑综合造价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掌握:县级中心新建2000元/平方米、改造1000元/平方米,乡(镇)级中心新建1200元坪方米、改造600元坪方米。设备配置费分别按县级中心40万元、乡镇级中心10万元控制。2.资金筹措。就业服务中心项目建设资金通过中央、自治区补助和试点县自筹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就业[2008]752号文件的规定,我区每个试点县(市)按项目实际情况,中央补助不超过136万元,自治区补助不超过136万元。地市在审批项目时,可据实核定项目投资,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投资,其余投资全部由试点县(市)自筹解决,所在地级市可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支持。

        (三)试点工作进度和工作程序

        1.总体进度要求。各试点县(市)要抓紧开展试点工作,按程序尽快开工建设,依法律法规加强项目管理,切实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力争县、乡两级就业服务中心在2008年10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2.项目申报审批。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试点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级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试点县向所在地市申报项目时,除了需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外,还必须出具资金承诺函,保证中央和自治区补助以外的建设资金全部自筹落实,同时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并附上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请各市务必于4月30日前完成项目审批,并将申请中央、自治区补助投资报告,分别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劳动保障厅。

        3.试点验收评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试点县(市)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中期督促、检查。项目建成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验收评估并书面报告国家项目指导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检查、总结。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一)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责任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成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我区试点县(市)和乡镇,并组织指导项目试点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体改处。试点县(市)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工作责任制,拟定工作方案,把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试点工作由试点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试点县市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发展改革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参与的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具体实施试点工作。各试点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落实。项目建成后,由试点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

        (二)明确工作目标,保证工作进程。要达到和完成《通知》要求的目标和任务,我们的试点工作时间很紧张,任务相当繁重,有的试点县(市)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即有地皮或者房子,但有的试点县(市)什么都没有,从头开始,白手起家,工作任务更重。因此,各试点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列出工作进度表,要按月调度工作。自治区将按季对各试点县(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保证工作进程。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试点工作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期间,试点县(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领导小组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完成后,由自治区领导小组组织验收、评估,并上报国家试点项目指导机构。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试点县(市)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的发改、财政、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他们的大力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稿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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