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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震灾区入闽就业人员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270号)
2008-09-03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地震灾区入闽就业人员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就业援助对象的界定

  地震发生后至2009年7月底就业援助对象以我省对口支援的彭州市及其所在成都市灾区为重点,兼顾其他灾区的入闽就业人员(本通知所指灾区是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陇南市、汉中市的受灾严重县[区]);2009年8月后就业援助对象为我省对口支援的彭州市的入闽就业人员。援助对象采取实名制认定(由接收灾区劳动者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就业者花名册、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就业援助相关补贴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参加职业培训的入闽就业援助对象,参照我省援助就业困难对象的标准,省级财政给予500元/人补贴。培训方式以接收灾区劳动者的企业组织培训为主,可由企业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我省培训机构组织培训,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政府对口援助统一部署下,组织将培训基地前移至灾区(重点是彭州市所属各对口支援乡镇)开展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由接收灾区劳动者的企业按实名制的要求和培训结业证书向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

  (二)职业介绍补贴

  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引进或介绍就业援助对象成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省级财政给予75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实名制原则直接补助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他职业介绍机构。

  (三)社会保险补贴

  对我省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接收地的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具体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4号)中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四)就业生活补贴

  对入闽就业的灾区援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就业生活费补贴200元/人,其中省级财政承担100元/人,其余部分由接收地的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具体由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实名制原则直接拨付给企业,并由企业发给劳动者个人。

  上述省级承担的补助资金,按分解到各设区市的就业援助任务数(至2008年9月援助彭州市劳务输入任务数已以闽劳社文〔2008〕239号通知分解到各设区市,之后的就业援助任务数将适时分解下达),采取一次性全额预拨。每年结算一次,按实名制原则多退少补。

  以上就业援助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厦门市执行省定就业援助政策,补贴费用由厦门市自行负责。

  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4号)相关规定,转移到我省就业的灾区劳动者由受灾地区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

  三、就业援助政策执行时间

  我省就业援助政策执行时间为三年,具体为地震发生后至2011年7月底(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底)。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4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地震灾区恢复工业生产和扩大就业座谈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 要求,现就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相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对因"5.12"汶川地震灾害造成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陇南市、汉中市的受灾严重县(区)(以下简称灾区)失业人员和从灾区转移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在灾区或转移到其他地区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地区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由地方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交通费补贴。对灾区劳动者转移到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20个对口支援地区(以下简称支援地区)就业的,由受灾地区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灾区劳动者可凭交通票据、本人《居民身份证》、企业吸纳就业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直接报销。上述交通费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支援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所需资金从支援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企业可凭吸纳灾区劳动者名单、灾区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季度缴费明细、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按季度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四、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对灾区的对口就业援助作为对口支援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配合,确保对口就业援助政策落实、资金到位、成效扎实。

  五、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加强政策宣传,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确保各项政策的及时兑现和各类资金的及时拨付。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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