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7号)要求,以及结合我厅《关于做好2008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8号)安排,现就全省开展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服务对象和活动内容
(一)活动主题
“就业起步,我们共同努力”
(二)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包括登记求职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各类毕业生。
重点服务对象包括:享受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一年以上且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今年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以及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的生活困难家庭、单亲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毕业生,农村户籍毕业生,少小民族和“直过区”民族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生等特殊困难群体作为重点服务对象。
(三)活动内容
1、向每一位登记求职的毕业生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帮助他们了解政府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服务措施。
2、通过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和召开专场招聘会,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3、做好返回原籍的毕业生失业登记和今年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情况统计工作,摸清底数,掌握他们的就业需求,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
4、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将其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实施就业援助。
5、开展毕业生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将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到包括项目推荐、创业培训、小额信贷、跟踪服务等的“一条龙”创业服务中。
二、活动时间
全省16州市的中心城市在2008年9月集中统一开展活动。
三、 工作目标
(一)确保登记求职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免费的就业服务。
(二)确保活动的各类重点服务对象得到重点援助。
(三)确保登记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60%。
四、活动组织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部里和省里的统一部署,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做好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其中,昆明、曲靖、玉溪、保山市和红河、楚雄、大理州是重点州市。
(二)各地要建立专项活动协调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并组织实施各个专项服务工作。各地要主动与教育、人事、宣传等部门以及工青妇联系,争取更多力量的参与配合,全面推进活动的开展。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往年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的经验,共同制定本地区服务月活动工作方案,做到“事前周密准备,事中组织实施,事后总结评估”,要落实责任人、经办人和督办人,认真落实方案、资金、宣传、工作责任和监督办理等各个环节,确保工作质量。
(三)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将专项活动所需资金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专项活动工作经费,以及相关的各项政策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五、工作措施
(一)各级政府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全面开展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的服务,并设法将一批尚未落实就业岗位、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组织到职业培训、就业见习和创业培训活动中。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就业登记等工作,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掌握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开展“一对一”专项服务,重点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三)各地要在活动前收集一批适合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安排好为毕业生提供服务的人员、场所和设施,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服务规范培训,并提前落实毕业生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创业服务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各地要落实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对毕业生中有创业意愿的,帮助其落实税费减免、小额信贷等扶持政策;对属于零就业家庭的,要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要切实落实有关“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要加大力度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困难毕业生实行政府兜底安置。
(五)积极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宣传栏、网站等新闻媒体,开展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面向院校、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全方位就业政策宣传活动。将本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项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表、服务承诺等资料印制成“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联系卡”免费发放。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专项活动的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树立劳动保障部门履行职责、促进就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统一部署,加强对辖区内本系统组织实施服务月活动的指导和调度,并做好相关统计,在8月31日前上报工作方案,10月15日前将活动总结和统计报表(附件)上报省就业局。省里将对各地服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和督促检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