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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就业规定的通知(浙劳社就[2008]91号)
2008-08-26

  各市及义乌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国人在浙就业管理,适应当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现就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当持职业签证入境,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鉴于公安机关已停止办理外国人持护照入境改签职业签证,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原对部分来浙就业外国人直接办理就业证的规定。外国人来浙就业,一律凭《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等有关证明和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并获得职业签证入境后方可办理就业证。

  二、办理程序

  除因在浙新设立代表机构而持访问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仍可直接办理就业证外,其他首席代表、代表,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和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职业签证。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上述人员,还应根据我省对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派驻人员的其他规定进行审批并办理就业证。其他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和职业签证的程序不变。

  三、有关要求

  外国人来浙就业一律持职业签证入境后方可办理就业证,是我省外国人就业管理政策的一次重要调整,将有效改变以往情况难掌握、实际难操作的被动局面,有力提升依法行政和管理水平。各市要加强宣传,积极争取有关领导的理解支持,认真做好用人单位的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稿件来源: 浙江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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