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抓紧细化具体操作办法,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及时拨付各类补贴资金,确保灾区劳动者在我省实现稳定就业。
附件: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稿件来源: 山东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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