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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的通知(劳社明电〔2008〕60号)
2008-08-25

  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有关要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7号)的部署安排,定于9月份在全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现就此项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就业起步,我们共同努力”。

  二、服务对象

  (一)服务对象包括:

  1.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

  (共7页)

  2.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3.其他各类应届或历届高校毕业生。

  (二)重点服务对象包括:

  1.享受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2.毕业后尚未就业家庭困难的历届高校毕业生;

  3.今年服务期满的我省“三支一扶”大学生;

  4.生活困难家庭、单亲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5.自主创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三、时间安排

  2008年9月1日-30日。

  四、工作目标

  (一)为每一位登记求职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发放一份政策宣传册;

  (二)为每一位登记求职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三个就业岗位信息,推荐参加一次技能(创业)培训;

  (三)为每一位重点服务对象制定一份援助计划,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包括落实就业岗位和提供技能(创业)培训等服务承诺。

  (四)确保登记求职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0%。

  五、工作内容

  (一)向登记求职的毕业生宣传政府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服务措施、《就业促进法》、国发5号文件和皖政51号文件精神和内容。

  (二)通过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配备工作人员,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

  (三)做好返回原籍的毕业生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今年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未就业情况的统计工作,摸清底数,掌握他们的就业需求,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

  (四)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将其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实施就业援助。

  (五)开展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活动,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积极联系用人单位提供供需见面机会,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六)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将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扶持工程”的范围,组织其参加SYB创业培训,为其项目推荐、小额信贷、跟踪服务等的“一条龙”创业服务,就业创业园要向高校毕业生开放。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安排好活动开展时间和具体分工合作内容,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就业登记等工作,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掌握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开展“一对一”专项服务,全面开展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人事(劳动)代理、就业推荐等方面的服务,并设法将一批尚未落实就业岗位、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组织到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和创业培训活动中。做好生活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

  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丰富服务手段,畅通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流程,特别是要做好今年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二)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联合制定就业服务月活动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并将各项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机构、落实到人。

  各地要收集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安排好为毕业生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场所和设施,并提前落实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和创业服务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皖政51号文件规定,将免费职业介绍、免费技能(创业)培训等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落实各项资金补助政策,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四)各地要落实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生活困难毕业生;人事部门要指导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生活困难毕业生;要切实落实有关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对毕业生中有创业意愿的,帮助落实税费减免、小额信贷等扶持政策;对属于零就业家庭的,要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五)各地要做好就业服务月活动的宣传工作,同时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监管工作,让广大高校毕业生了解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营造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自谋职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六)各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统一部署,加强组织实施服务月活动的指导和调度,并做好相关统计。各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于8月26日前分别向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上报工作方案,10月1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附件)。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将联合对各地服务活动月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安徽省人事厅

  2008年8月18日

 

稿件来源: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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