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江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苏地税发[2006]262号文件的规定,现就2008年度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本市市直(包括市开发区)、亭湖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部、省属驻盐各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
二、审核认定和征缴时间及地点
1、市直(包括市开发区)、亭湖区各单位必须于2008年8月5日至8月30日期间,到盐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大厅办理单位从业人数申报和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
大厅地址:市开放大道42号。联系电话:88376732 88365003 88356900。
2、市直(包括开发区)及亭湖区各单位必须于2008年9月10日前,到市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款手续。
三、审核认定内容所提供材料
1、审核单位填写《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一式两份)表格可到残联网站公告栏上下载或到就业大厅领取。网址:http://www.yccl.gov.cn/。
2、申报单位2007年底前已安置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
4、残疾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单位《劳动统计年报基层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登记手册以及2007年12月份职工从业人数清单。
四、征缴标准及计算公式
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未达到残疾人1.5%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纳保障金=(本单位2007年度12月份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2007年度为18848元)。
五、其它事项
1、2008年8月30日前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一律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由主管地税机关全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08年9月10日前不缴纳或缴纳不足的部分,除限期补缴外,将按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3、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按照有关法令规定由县级(含)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盐城市亭湖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