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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特殊人群就业可获政策扶持
2008-08-20

  (潇湘晨报记者 储文静)传染病病原携带治愈者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日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进入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单位和个人的修改意见,可于本月25日前通过信函(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或电子邮件方式(5990714@sohu.com)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特殊人群就业可获政策支持

  办法草案规定,政府将为特殊人群就业提供政策支持,包括税收优惠、收费政策、创业扶持、培训补贴等。

  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减半收取。

  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失地农民、返乡农民自主创业的,政府将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服务,并对微利项目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此外,政府还将对失业人员、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农村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不得拒绝传染病病原携带治愈者

  办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身高、户籍、婚姻状况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就业给予不平等待遇。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了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饮用水生产、直接为顾客服务、保育、美容、整容、化妆品生产、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岗位之外,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根据劳动岗位特殊需要对劳动者作出区别对待等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

  出现就业歧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劳动者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为弱势群体开发公益性岗位

  办法草案规定,必须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年龄、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城市居民家庭中均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失业的残疾人;失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等。

  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均失业的,至少安排一人就业。

  各级政府应当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电话亭、收费公厕等行业中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稿件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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