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地震重灾区陇南市和甘南州(以下简称地震重灾区)就业援助工作,确保各项援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具体方案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93号)规定,现就落实地震重灾区就业援助相关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地震重灾区受灾的城镇企业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就业人员、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失去土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及其它急需援助的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援助对象”),
在当地或转移到其他对口帮扶就业援助地区参加职业培训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开展培训或鉴定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职业介绍补贴。对口帮扶就业援助地区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对地震重灾区援助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成功就业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对口帮扶就业援助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口帮扶就业援助地区各类企业(单位)吸纳地震重灾区援助对象,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为援助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相应补贴,所需资金从对口帮扶就业援助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在地震重灾区从事灵活就业的援助对象,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上述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但符合《甘肃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社〔2006〕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岗位补贴。地震重灾区按照甘劳社发〔2008〕93号文件规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援助对象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但符合甘财社〔2006〕103号文件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交通费补贴。对地震重灾区劳动者转移到国务院确定对口支援我省的深圳市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地震重灾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劳动者可凭交通票据、本人《居民身份证》、企业吸纳就业证明,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报销。
六、以上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补贴的程序和标准按照甘财社〔2006〕103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对以上补贴政策的资金支出要单独建帐,并留存享受补贴政策人员花名册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操作办法。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各类资金的及时拨付。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二○○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