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省相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
同时,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对有关就业再就业资金实现项目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有效保障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积极实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民生八大工程,根据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7〕70号),结合《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划》(陕劳社发〔2008〕27号)、《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陕财办社〔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投入和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用于陕劳社发〔2008〕27号文件规定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三条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用于人力资源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综合费用支出。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指用于征地、土建、普通装修等资金支出。
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指用于办公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安全设施建设的资金支出。
综合费用指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和信息化建设资金三项资金中二项以上、不易分割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资金指用于下列支出项目的资金:
1、技术设计费;
2、技术开发费(含软件开发费、专用设备开发费、专用设施开发费);
3、技术改进费;
4、设备购置费(含小型计算机和服务器、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网络及相关设备、信息发布设备、信息采集设备、其他专用设备);
5、服务购置费;
6、专用软件购置费;
7、专用设备购置与改造费;
8、相关业务费;
9、数据中心机房建设(含配套设施)费;
10、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 资金筹措
第五条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筹措资金的基本原则是:以本级为主,本级筹措与上级补助相结合。
第六条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按下列分工筹措:
各设区市、县(区)财政主要负责筹措人力资源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省财政负责筹措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资金;根据各市、县(区)财政困难情况,省对市、县(区)、市对县(区)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第七条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1、地方各级政府自筹资金;
2、上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补助;
4、各级政府调剂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各地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期间,劳动保障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账户,专门用于核算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各设区市、省管县应将开设的资金账户报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项目完成并经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后2个月内,“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账户应予注销。
第九条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按规定程序立项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制订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预算按资金筹措分工,落实本级自筹资金。
第四章 资金补助与分配
第十条
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市、县(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按项目进行资金补助。对市、县(区)给予省级补助资金的基本条件是,市、县(区)按分工足额筹措自筹资金,市级补助资金已下达县(区)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县(区)和市本级人力资源市场关于省级补助资金的申请由市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联合报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上报《XX市(县、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申报书》(一式二份,样式见附件),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理由,补助资金的项目,补助资金的数额,以及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管理等内容。同时,将立项批准书、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预算书、县级自筹资金划拨单据复印件、市级补助资金分配下拨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收到申请书后,依据本办法和各有关政策规定及省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总体安排计划,提出资金补助意见。同意给予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的,纳入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年度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以市为单位下达,各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分配文件1月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市本级和各县(区)。同时,将资金分配情况报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管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补助资金的申请书,经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由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直接分配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各市申请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每个市场应于施工当年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多次申请。
第十五条
省级补助资金的额度,在符合各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陕劳社发[2008]27号文件明确的各类市场的建设标准确定。各类市场的实际面积不超过基本标准面积130%的,可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实际面积超过基本标准面积130%的部分,其所需资金由本级自筹,省、市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按基本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并确定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包括各级自筹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拨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账户。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依据《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办法和有关法规政策及施工合同负责使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实行项目管理,不得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同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施工合同支出资金。
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划和施工计划,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施工和资金使用。确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无法完成计划的,应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报告说明。
3、各类人力资源市场竣工后15日内,设区市、县(区)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向上一级(省管县同时向省、市)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报告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等。
4、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成后上级补助资金有结余的,应在报告中说明原因。按照“谁补助,谁决定”的原则,由安排该补助资金的主管部门重新安排该项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一般可转作就业专项资金,或继续用于人力资源市场项目后续的设备更新升级,或收回。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督查指导。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各类在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在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市场工程实行验收制度。验收分项目验收和财务审计验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项目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财务审计验收。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主要对市级市场和县级I类市场进行验收。省级部门收到各市级市场和县级I类市场竣工报告后1月内,组织人员对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对市级市场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县级I类市场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各类县级市场由各市负责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各有关规定,保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1、各级自筹资金未达到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将不予安排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省级补助资金。
2、对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违规挪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纠正。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3、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在省级验收中不合格的,应按验收组的要求进行修复或重建。修复或重建所需资金由本级负担,省上不再予以补助。本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查清责任,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