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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促企业抓紧时间办理就业登记
2008-08-14

  8月1日起,深圳市在全市范围内的所有用工场所全面推行就业登记制度,至今年年底,须办理就业登记人数为500万,而目前就业登记的仅有1万多家企业的50多万员工。8月12日,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办理就业登记,是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作出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的企业,市民可打举报电话:12333。

  据了解,在深圳全市范围内的所有用工场所全面推行就业登记制度,是为了科学、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就业人口总量、结构、分布及其变化趋势方面的信息,提高政府决策管理的及时性、预见性、准确性。凡在深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招(聘)用深户、非深户(境外就业人员除外)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就业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办理。

  针对十多天来的就业登记情况,该负责人提醒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深圳市已开始使用新样式《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作为用人单位年度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情况的有效记录凭证,由市区各就业登记业务窗口负责发放。原来使用的《深圳特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停止使用,由用人单位保管,以备查验。

  同时,全面推行就业登记制度后,深圳市已取消《深圳特区劳务工就业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证卡合一”管理,即对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不再实行流动就业证卡管理。实行就业登记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深户人员就业登记的有关信息资料通过系统联通和电脑打印《就业登记信息表》,归入员工个人档案。取消《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原来使用的《深圳市员工劳动手册》放入员工本人档案或由员工个人保管。

  该负责人还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市、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劳动保障业务事项的,将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作出行政处罚。举报电话:12333。

 

 

稿件来源: 深圳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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