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悉,湖北省劳动保障厅与财政厅日前联合发文,以进一步确保灾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根据文件规定,湖北省用人单位与灾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实行试用期,预支不少于200元的工资作为生活费,并为劳动者办社会保险;对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实行带薪培训。
此外,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就业登记,注明“灾区对口就业援助对象”。对灾区劳动者要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实行分企包干、跟踪服务,及时掌握灾区劳动者就业和生活状况,并按月上报有关情况。
稿件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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