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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发放求职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8号)
2008-08-06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积极求职,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现就破产企业职工发放求职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求职补贴的对象

  我市政策性关闭破产、依法破产企业职工,在企业宣告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求职,给予求职补贴。求职补贴主要用于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误餐等费用补助。

  纳入三类企业退出计划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依法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不符合进入托管中心条件的在册职工,在企业退出方案批复后至分流安置职工期间求职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

  二、求职补贴的条件

  破产企业职工申领求职补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

  (二)宣告破产前企业和职工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的;

  (三)有就业意愿,并在职业介绍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招聘活动中进行求职的。

  三、求职补贴的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宣告破产之月或企业退出方案批复之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先行给予求职职工两个月的补贴。对实现转移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再增加一个月的补贴。

  四、补贴资金列支渠道

  求职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介绍补贴项目下列支。

  五、申请程序

  破产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企业进入清算期后,向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求职补贴申请,填写《求职补贴审批表》和《求职补贴花名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破产企业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和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二)三类退出企业提供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复的企业整体安置职工方案;

  (三)破产前两年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名册;

  (四)职工参加职业介绍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招聘活动的求职凭证;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对于已享受求职补贴的破产企业或退出企业职工实现转移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破产管理人可以向原申请部门提出增加补贴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被其他单位招录的,提供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职工自谋职业的,提供本人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职工灵活就业的,提供经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的《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求职补贴或增加补贴申报材料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出具补贴意见。

  六、资金拨付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汇总补贴单位情况,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报资金需求计划及补贴人员花名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补贴人员、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为补贴人员建立求职补贴资金账户并注资。

  七、工作要求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求职补贴政策的宣传和指导,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经办,并积极组织破产企业职工进行求职,切实发挥求职补贴促就业的作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求职补贴工作的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扩大补贴范围,确保求职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8月1日废止。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稿件来源: 天津市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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