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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人民的创业热情,以全民创业促进全民就业和增收致富,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大力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1、充分认识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激活全社会的创业细胞,能够为加快发展,实现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提供强大持久的内在动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人民提供富裕、安康的生活。大力推进创业,是把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岗位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地统一起来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加快富民强市步伐,实现建设川东北区域中心城市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把握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以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为目标,以市场引导、政府调控、全民参与为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环境,努力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多层次的创业支撑体系,大力弘扬创业精神,鼓励、引导和支持"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形成创业光荣、发展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把各类创业主体激活起来,把一切领域的创业潜能充分发挥起来,让想创业、学创业、敢创业、能创业、创大业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追求,开创创业环境优良、融资渠道畅通、服务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到位的创业促就业工作新格局。
3、落实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通过全民创业,使一大批群众在创业中发家致富;一大批个体工商户在创业中发展壮大,一大批能人在创业中成就事业,一大批企业在创业中做强做大。从2008年起,每年扶持培育1万名城乡人员成功创业,通过创业带动3万人实现就业;到2010年,新增成功创业者达到3万户,新增就业人员达到9万人。
二、降低创业门槛,拓展创业空间
4、放宽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入、有需则让"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进行公开、公平竞争。
5、放宽注册限制。除法律、法规有限制的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1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推行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改制企事业单位在改制前各种有效前置审批证件,改制后可继续使用。但在次年办理工商年检时,必须提交与企业名称相符的各种有效前置或后置审批证件。
对在本市申请开办的新公司,按规定一时达不到公司设立登记条件又需要营业执照的,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零首付注册,允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3个月内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可核发有限期三个月的营业执照,对需要其他前置许可、其设立时又难以取得的,可先发执照经营范围为"筹建",待许可取得后再核定范围。
6、放宽冠名限制。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限制。鼓励并全程帮助各类企业法人报省工商局冠省名。支持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7、放宽场所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凡符合规则、安全和环保要求的,且得到相关利益人同意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以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凭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
8、放宽出资限制。以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新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0%)。
三、培育创业主体,激发创业热情
9、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10、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经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登记注册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还本人。凡高校毕业生(含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经营范围除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经营活动,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在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的两年内免费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高校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住处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年内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法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2、鼓励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再创新业。城镇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3、鼓励农民本土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鼓励和支持农村能人结合新农村建设,围绕现代农业、品牌农业、都市型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营销业、运输业、农业服务业、组建专业合作组织,创办经济实体。农村流动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农民合作社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民从事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登记成立的企业和其它组织,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牲畜和家禽的饲养以及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等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和农村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力争到2010年,新增种养殖经营大户2000户。其中,规模养殖大户新增1500户,种植大户新增500户。
14、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投资加工业、旅游业、农业产业化项目等经济实体的,比照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万元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补助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万元。力争到2010年,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人数达到1万人。
15、鼓励民营经济扩张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制度,不断扩大规模,做大做强做优。对民营企业扩大规模或二次创业吸纳就业人数和纳税额增幅较大的,由受益政财给予奖励。力争到2010年,扶持100户小企业成为规模以上企业。
16、支持个体业主二次创业。积极扶持个体业主由小变大,旧业
更新,一业多元,加快向民警企业转变。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纳税不具备征收条件的,实行核定征收。力争到2010年,扶持2000户个体户发展成民营企业。
17、帮扶残疾人自立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减免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管理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18、鼓励公职人员、科技人员辞职创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经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同意,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当地人事部门备案,可办理辞职手续,所在单位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经济补偿。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并与所服务领域无关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以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者、技术骨干,交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其上交个人所税额的50%给予奖励。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民营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技术优势,经改制的专业协会创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可以享受科技人员以技创业的同等待遇。
四、加快载体建设,完善创业服务
19、提供项目服务。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作好产业规划,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国家急需和鼓励的行业、产业,投入地方优势资源的开发和特色产业的发展。要实行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制度,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定期向社会发布,向创业者推荐,帮助创业者根据自身需要,选准创业项目。
20、加快创业基地建设。以开发区、工业园区为依托,扩大标准化厂房建设或划定一定区域,开辟创业基地。对创办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一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充分利用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立小企业创业园,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帮助其顺利发展。
21、加强创业培训。广泛动员和充分利用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及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创业培训,积极探索和创新培训模式。各地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就业工作新需要,把创业培训向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各类城乡劳动力延伸拓展。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各类城乡劳动力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助他们熟悉有关政策,掌握经营管理知识,提高创业、就业和职业转化能力,激发创业热情。在按照统一的"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的同时,要结合实际,自主开发和选用具有地方特色的案例资料,探索适合不同对象需求的培训模式,采用案例剖析、企业家现身说法以及创业实训等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不同创业人员的需求。对通过创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的创业者,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从今年起到2010年,每年组织2500人参加创业培训,通过创业培训打造一批"小老板"。
22、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商业银行要按1:5的要求放大担保基金与实现贷款的比例,降低创业贷款门槛,扩大贷款规模。对小企业贷款投入要逐年提高,增幅应高于当年各类贷款平均增幅。对信用度高,发展前景好的小企业在利率浮动范围内予以倾斜。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并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从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全面启动信用社区创建工作,构建"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建立专门服务于创业的贷款经营部,开通绿色通道,减少创业贷款申领环节,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为创业者提供迅速便捷的服务。力争从今年起,每年发放创业贷款1500万元。
23、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各地劳动就业部门要建立创业指导中心,把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组建专家咨询团、创业协会等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财务评估、信贷服务等创业中介机构,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指导和服务。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五、提高机关效能,优化创业环境
24、强化创业服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切实把职能重点转变到调控、监督、协调、服务上来。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减审批项目,缩减审批时间,优化办理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大力实施"阳光政务",提高行政过程的透明度。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大力推广"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期完成"的并联审批,为企业、创业者、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一单制、格式化,坚持首问责任制、一次性书面告知制、二次终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承诺的办结时限。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约束,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收费、执法扰民,为创业者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要切实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对在为创业者服务中无所作为、工作平庸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不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要严肃查处。
25、建设创业文化。大力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倡导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社会风尚,树立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全新理念,用先进的文化塑造时代精神,用时代精神激励创业发展。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在大抓项目、抓大项目、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创业促就业等方面取得的新经验,宣传在创业促就业中涌现出的新典型,努力营造崇尚创造、褒奖成功、宽容失败、善待他人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创业促就业向纵深发展。要在全市范围评选一批"创业标兵",予以表彰奖励。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26、加强组织领导。创业促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发展战略,将贯穿于我市建设川东北区域中心城市的整个过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办事机构,建立健全高效、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创业促就业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27、落实部门责任。创业促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履职尽责,齐抓共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促就业的相关日常工作和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指导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推动创业促就业的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经贸部门负责改善投融投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投入和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落实,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创业者各项收费减免政策。
人事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和培育。
劳务办负责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回乡创业的引导和培育。
农业部门负责规模种植大户的培育和发展。
畜牧部门负责规模养殖大户的培育和发展。
城管、建设部门负责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规划、建设和培育。
税务部门负责创业者税收扶持政策的落实。
工商部门负责创业者的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落实有关减免收费规定,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为民营企业。
劳动就业部门负责创业培训、创业项目的征集、展示和发布工作,为创业者跟踪开展系列就业服务。
人民银行负责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创业促就业宣传工作,加大对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
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推动创业促就业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确保创业促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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