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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两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强两省劳务协作,完善工作机制,促进青海省的劳动力向河北省转移就业,提高转移就业的组织化水平和劳动力素质,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并协商建立双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交流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为跨省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服务。
二、建立两省间劳动就业系统的对口联系平台。河北省及时向青海省就业部门传递用工信息,为青海省开展定向培训、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市场需求,帮助青海农民工和大中专毕业生实现就业;青海省就业部门应全面掌握当地劳动力资源状况,做好劳务输出的组织工作,对河北省劳动就业系统的对口考察、调研提供支持和帮助,配合河北省在青海省开展的各类用工招聘洽谈活动,并根据河北省需要积极组织农村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赴河北省就业。
三、两省相互配合,在河北省大中型企业或经济开发区建立劳务输出基地,拓展青海省农民工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
四、建立两省间技工学校合作平台。鼓励两省间技工学校加强交流,校校联合、校企联合,培训两省急需的技能人才。
五、青海省根据劳务输出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就业技能;河北省积极引导省内有关市、县和用人单位在青海省建立劳务基地,开展定向培训,在师资培训方面提供帮助和指导。
六、积极做好转移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河北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维护青海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青海省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河北省劳动保障部门做好青海务工人员的权益维护工作。
七、为加强素质,及时为青海务工人员提供服务,青海省劳动保障厅在河北省设立"青海省驻冀劳务管理站"。双方定期通报劳务协作的实施情况,为对方交流考察提供支持和方便,并积极对劳务协作、技能培训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促进两省间合作健康开展。
八、本协议由双方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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