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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两部门发文部署对地震灾区开展就业援助工作
2008-06-20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发文,在广西区内部署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工作。要求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抓好抓实。

  一要摸清情况,收集岗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立即组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辖区内来自灾区的务工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摸清来自灾区特别是重灾区的农民工在本地区的人数和工作生活情况。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要收集一批适合灾区务工者的岗位信息,及时将信息送到灾区,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由灾区到我区务工的劳动者,设立就业绿色通道,免费提供岗位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优先安置其就业。对救灾物资搬运、灾区伤员看护,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

  二要建立联系,支援重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支援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工作。按照中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安排,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要开展培训,落实补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联系灾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灾区劳动者,优先安排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及时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培训后优先安排就业。

  四要做好灾区籍毕业生就业援助。对目前在我区大中专技校就读的地震灾区籍学生,毕业后如本人愿留在我区就业的,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对转移到我区就读的地震灾区技校学生,要免收学费、生活费,毕业后如本人愿留在我区就业的,提供就业援助,优先推荐其就业。

  五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凡来自地震灾区务工人员在广西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可享受广西失业人员同等就业扶持政策。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来自地震灾区的零就业家庭,提供零就业家庭援助政策,确保实现至少一人就业。(记者/周红梅)

 

稿件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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