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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对地震灾区及灾区来宁务工劳动者实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字[2008]103号)
2008-06-10

  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8号)精神,帮助地震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尽快恢复就业,现将我市关于切实做好对地震灾区及灾区来宁务工劳动者实施就业援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摸清来自灾区特别是重灾区的农民工在本地区的人数和工作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服务和安抚工作,提供切实的支持和保障。

  二、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收集一批适合灾区务工者的岗位信息,适时将岗位信息送到灾区,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入。同时,对灾区来宁务工劳动者要实行专门帮扶,提供全程免费就业服务,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

  三、灾区来宁务工下岗失业人员所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在西宁地区适用。《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凭灾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地震灾区务工人员证明,经市再就业办公室核准,在西宁地区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四、鼓励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就业,对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按吸收本地各类下岗失业人员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支援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工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安排,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中的人员能力建设、信息系统建设等提供支持。

  六、对灾区来宁务工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援助和就业扶持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七、各区县对灾区及灾区来宁务工的劳动者实行就业帮扶的情况,请在今年内于每月25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稿件来源: 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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