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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参加汶川抗震救灾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2008-06-06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煤炭工业局社保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5号)精神,现对我省参加汶川抗震救灾人员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参加抗震救灾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时刻关注、热情关心参加抗震救灾人员,采取有力措施,主动提供服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法规和我省工伤保险经办程序,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认真做好对深入灾区第一线,参加抗震救灾人员受到伤害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要切实做好参加抗震救灾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按照文件要求,对救治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可突破目录限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视同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并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要及时做好参加抗震救灾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凡在抗震救灾中发生伤亡的人员,要为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程序,及时办理认定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

  四、努力简化待遇支付程序,缩短待遇支付周期,确保抗震救灾伤亡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抗震救灾中牺牲的工亡人员,及时对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稿件来源: 吉林省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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