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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河南省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农民工办[2008]1号)
2008-06-05

  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2008年全省农民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及部门实际,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2008年全省农民工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2008年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中原的目标,进一步巩固1O件实事和10项制度建设成果,确保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50万人、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努力开创农民工工作新局面。

  一、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问题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扩大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范围,完善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防止拖欠和保障正常支付的长效机制。加快在建筑领域、公路建设领域、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不缴纳保障金的,不批准项目开工、不进行竣工验收。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强化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建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惩戒机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向社会公开曝光。(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高院、省总工会共同负责)

  (二)积极推动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的行为,积极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制订发布工资指导线,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制定健全企业工资增长机制的意见,促进企业合理增加农民工工资。(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参加)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广泛推行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确保2008年底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摸底调查,督促各地建立健全劳动用工数据库,实现对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指导和监督乡村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参加)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落实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把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察范围,继续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凡未按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高危企业,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推行有毒有害岗位定期体检制度,开展农民工、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重点加强对乡村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拐骗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以及违反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六)加快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深入落实《就业促进法》,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督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行为和无证照从事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参加)

  (七)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加快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劳动保障所和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乡村,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普查统计,充实完善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动态管理。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更多就业信息。强化劳务协作,指导各地采取多种形式,与主要劳务输入地实现有序对接,努力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规模。进一步推进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强化境外就业服务,加强国际劳务协作,为外出农民提供更多境外就业信息,不断拓宽境外就业渠道。(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参加)

  (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的有关精神,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就业,扩大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容量。继续加大财政、金融部门对小城镇发展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省发改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分别负责)

  (九)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实施 “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 规范培训操作规程,推广电子化培训台帐,提高培训质量。完善财政补助机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督促各地足额安排培训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发挥各级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农民工培训活动。制定劳务品牌发展规划,依托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建立品牌孵化基地,加大劳务品牌培育力度,提升劳务输出层次和水平。(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扶贫办、省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实施“平安计划”,实现各类煤矿、非煤矿山和建筑、烟花爆竹生产、危险品化学品制造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做好“平安计划”三年实施评估工作,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00万人。积极推进建筑企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参加)

  (十一)积极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继续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加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和待遇落实情况督查,研究解决农民工参加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确保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达到75万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参加)

  五、鼓励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

  (十二)加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组织领导。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把农民工回乡创业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促进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具体政策和实施细则,确保涉及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通过召开回乡创业现场会、座谈会、评先表彰会等一系列活动,推动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深入开展。积极宣传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好政策、好典型和好经验,有效推动农民工回乡创业。(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扶贫办、省中小企业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参加)

  (十三)加大对农民工回乡创业扶持力度。及时安排农民工回乡创业专项扶持资金,落实对回乡创业贷款的贴息,鼓励金融服务机构积极给回乡创业农民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农民工回乡创业园区建设,大力引导和扶持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回乡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回乡创业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将农民工回乡创办企业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组织实施范围,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扶贫办、省中小企业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参加)

  六、切实做好农民工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十四)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简化入学手续,完善服务,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与城市学生公平对待,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省教育厅负责)

  (十五)妥善解决农村留守流动儿童问题。围绕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继续发挥农村留守流动儿童专题工作组作用,指导和推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建立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激励机制,定期交流各地各部门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表彰在留守儿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推进工作开展。(省妇联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团省委参加)

  (十六)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开展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继续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防止农民工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继续加强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及时享受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接种,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省卫生厅负责)

  (十七)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输入地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开展省际协作,搞好输出地输入地信息交流。继续开展农民工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行动。(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十八)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认真落实《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农民工集中居住公寓,多渠道提供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结合平安建设,加强房屋租赁行为的规范与管理。(省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参加)

  (十九)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在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觉遵守社区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积极参加社区民间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研究制定农民工参与社区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农民工参与社区管理提供制度保障。(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加大维权的执法力度。围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对乡村“四小”企业用工情况专项检查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大检查,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强化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二十一)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重视保护农民工享有的各项政治权利,指导和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平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认真执行土地承包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流转市场,完善流转机制。统一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为农民工流转承包地提供信息咨询和合同签订等方面的中介服务。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逐步解决农民工在经常居住地的落户问题。认真查纠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分别负责,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与)

  (二十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继续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组建农民工法律服务志愿团,开通农民工维权热线,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加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完善省际协作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工作,对农民工追索工资等案件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省司法厅、省高院分别负责)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加强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建设。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保证工作条件。各级农民工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做好涉及本部门的农民工工作。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定期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推动我省农民工工作深入开展。开展农民工工作调研,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法规和政策措施。举办农民工工作人员培训班,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素质。(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

  (二十四)加强农民工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完善农民工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建立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系统和资源共享的信息交互平台。加强对现有农民工统计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做好农业普查中农民工相关数据的开发工作,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省劳动保障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共同负责)

  (二十五)强化农民工工作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民工工作政策,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积极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农民工外出务工和回乡创业的先进典型,营造理解、尊重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不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文明办、省劳动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稿件来源: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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