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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开展消除零转移农户活动的实施意见
2008-06-04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劳动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消除零转移农户”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推进统筹城乡就业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围绕“实现转移就业,共创美好明天”这一主题,开展消除农村“零转移农户”活动,推动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8年6月起至2009年底,用一年半时间,使农村零转移农户“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从2010年起,全省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家庭实现“户户有工资性或经营性收入”。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8年6月—8月)。结合即将开展的2008年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工作,对全省17个市、61个县(市)的农村家庭,开展“零转移农户”基本情况调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零转移农户”的劳动力状况、技能状况、实现转移就业存在的问题、困难等进行全面调查,逐级建立档案及“零转移农户”专项台账。

  (二)帮扶实施阶段(2008年8月起)。在摸清“零转移农户”底数的基础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全面组织实施消除“零转移农户”行动计划。

  四、有关事项

  (一)关于零转移农户的申报认定

  1、零转移农户是指本省农村家庭中,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家庭成员中无人外出务工或在二、三产业从业的家庭;

  2、消除零转移农户,是指对有劳动能力并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户,通过各种援助措施,使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实现转移就业;

  3、零转移农户的认定,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核实、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报县区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登记、市级就业服务机构备案。被认定的零转移农户要在村、乡两级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关于零转移农户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县区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注销“零转移农户”登记:

  1、有一人实现转移就业的(家庭成员中有1人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有1人获取工资性收入6个月以上的,有1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有1人灵活就业且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经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转移就业服务的;

  3、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

  4、3个月内与援助对象无法取得联系的;

  5、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扶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零转移农户,确定一名有劳动能力并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作为援助对象,核发《就业服务卡》,并在“就业困难对象类型”中注明“零转移农户”;

  2、对零转移农户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3、对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为零转移农户推荐就业,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4、对参加技能培训的零转移农户家庭成员,给予培训补贴;零转移农户适龄子女实行减免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其接受技工学校教育,并享受相关助学金政策;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基础档案

  市、县(市、区)、乡镇都要建立“零转移农户”基础台帐,对有就业愿望的零转移农户按照“一户一策、一人一策”制定援助计划,签订就业服务承诺,免费提供三次岗位推荐、一次职业指导、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推荐。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定期走访“零转移农户”家庭,了解掌握被援助对象转移就业、享受政策等情况。

  (二)拓宽转移就业渠道

  发挥中介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的作用,帮助“零转移农户”成员异地就业;鼓励发展养殖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乡村旅游业等,扩大转移就业空间;城市工业园区和乡镇企业用工优先安排“零转移农户”成员;新建、改建、扩建的集贸市场,都应拿出部分摊位用于“零转移农户”就业。

  (三)实施就业援助

  按照“九个一批”方式实施就业援助。即企业招聘一批、“订单”培训输出一批、部门承包一批、驻外机构联系转移一批、机关干部结对帮扶一批、政府部门提供岗位转移一批、劳务经纪人带动一批、职介机构介绍一批、鼓励自主创业一批。有组织地帮助“零转移农户”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四)加强技能培训

  针对“零转移农户”的特点和需求,积极开发适应岗位需求的就业培训项目,通过开展订单式培训,增加转移就业的成功率。对有创业愿望的“零转移农户”成员,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自主创业。开展“师资”、“技能”、“设备”三下乡培训,减轻农民参加技能培训的经济负担,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五)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零转移农户”成员,要优先为其提供政策、场地、培训、服务、维权等,支持其自主创业。

  鼓励“零转移农户”成员从事计件工、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增加家庭收入。

  (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通过各种形式为“零转移农户”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要为“零转移农户”成员提供就业指导、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乡镇劳动保障站(所)开展 “送岗位直通车”等活动,将就业岗位优先提供给“零转移农户”成员。

  (七)实行承诺服务

  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转移农户”成员,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承诺在30天内帮助其实现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零转移农户”就业服务热线,向社会公布,保证“零转移农户”能够得到及时就业服务。

  (八)加强政策宣传

  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宣传,发挥各种宣传媒体作用,宣传外出务工致富和返乡创业先进典型,弘扬“外出务工光荣”、“创业光荣”的风气,动员引导“零转移农户”成员实现转移就业。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目标责任制,省厅由就业服务局承担具体工作。县(区)、乡镇作为消除“零转移农户”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户的工作方式,鼓励和提倡党员干部与“零转移农户”结对子,开展一对一援助,尽早消除本辖区内 “零转移农户”。

  (二)建立考评通报制度

  2008年9月起,建立季统计、年度通报制度。总结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市每季度要对10个以上乡、镇进行巡视或暗访,省劳动保障厅将适时组织对“零转移农户”援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并从明年起将“零转移农户”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稿件来源: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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