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及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备案检查的通知》(苏劳就管[2008]21号)精神,现就我市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及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备案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登记时间
2008年6月6日— 6月20日。
二、年检、登记对象
1.来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华侨(2007年4月30日前办理就业手续的人员);
2.聘雇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华侨的单位(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
3.入境就业单位的专办员(2007年以前获得专办员证书的人员)。
三、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为所有外国人、华侨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华侨人员就业证》,是否按规定为就业证到期和终止聘用关系人员办理了就业证延期、终止手续;
2.用人单位是否为所有台港澳人员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就业证登记备案,是否按规定为就业证到期和终止聘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办理了续办、终止手续;
3.入境人员就业证件有无伪造、涂改、冒用、转让等情况;入境就业人员所任职务和就业单位有无擅自变动情况;
4.入境就业人员有无从事非本单位岗位工作情况;
5.专办员证书实行年检签章,签章后继续有效;未参加培训的专办员实行登记。
四、年检、登记要求
年检及登记工作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予以配合,按以下要求开展。
1.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处专办员,负责通知本地区聘用境外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及专办员,按规定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年检,并于6月20日前将《
县(市)、区入境就业年检登记情况表》(附件1)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2.用人单位专办员(或指定专人)根据本通知要求,负责携带境外人员《就业证》和劳动合同(任命书)、有效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南通市入境就业人员年检登记备案情况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同时进行专办员证书年检和培训登记。
3.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指定窗口集中受理审核材料。按规定补办就业证的入境就业人员予以通过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的,限期在20日内携带材料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就业证》自行失效,并予以注销。
省、市将对部分县(市、区)、乡镇入境就业单位进行检查。对瞒报、漏报的,责令限期补办,并视情节轻重,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三十条或《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给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冒冬良,联系电话:83559168,地点:南通市青年西路109号2号楼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