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是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的统称。它是实施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窗口,是落实政策措施,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依托。近年来,我省认真落实上述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初步建立起覆盖部分乡(镇、街道)、社区(村)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网络,为全省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关系协调、劳动者权益维护和农民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础条件。但是,全省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与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工作的需要和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机构不健全、设施设备不齐,人员、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工作职责不清,工作程序不规范,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保障条件差等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农村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严重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劳动保障事业城乡统筹发展的瓶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把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为加快劳动保障事业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劳动保障工作重心由城镇为主转向城乡并举提供基础支撑。
二、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坚持"统一标准、规范服务、便民利民、扎实推进"的原则,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为目标,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基础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总体目标:按照《四川省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的要求,全面推进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2008年全省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合格率达到三分之一,2010年达到90%以上;逐步形成机构健全统一、功能定位准确、工作职责明确、业务流程规范、窗口服务优质、基础保障有力的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三、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是探索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据《意见》规定的建设标准、工作职责、主要业务流程,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健全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下大力气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落实劳动保障部提出的"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坚持全省统一基本标准与各地实际相结合。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在遵循全省基本要求、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服务对象多少等实际情况,精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保障措施,确保基层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及时、规范、高效运转。
(三)加强人员培训。为有效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分级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其中,省厅负责培训市(州)、县(市、区)师资,市(州)劳动保障局负责培训劳动保障所(站)长,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培训工作人员,并逐级对下级组织开展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考核监督。为保证工作质量,从2008年起,省厅将各地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对各地开展规范化建设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工作全面落实。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服务对象评议制度。通过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群众满意度测评、问卷调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以及机构内部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评议。为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系统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省厅将依据《意见》,进一步制定评估考核标准,对各市(州)进行评估考核验收。各地也要参照这一办法,做好辖区内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评估考核验收工作。
附件:《四川省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意见(试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四川省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意见(试行)
为切实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机构健全统一、功能定位准确、工作职责明确、业务流程规范、窗口服务优质、基础保障有力的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城乡统筹发展,特制定《四川省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意见》(试行)。
一、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一)机构设立
1.乡、镇、街道设劳动保障所,社区和人口多或幅员大的村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其名称统一为"XX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XX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
2.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一般应为县(市、区)劳动保障局的直属机构,也可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
3.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标识牌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定。
(二)人员配备
1.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原则上按每2000至5000名服务对象配备1名工作人员。劳动保障所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劳动保障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
2.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由劳动保障所聘用。 3.劳动保障所、站工作人员须经过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经费待遇 1.劳动保障所、站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工资、补贴等待遇参照事业单位有关制度执行。
(四)场地设施
1.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原则上按每2000至5000名服务对象提供10平方米服务场所,劳动保障所服务场所不低于30平方米,劳动保障工作站服务场所不低于20平方米。服务场所采用开放式低柜台,卫生整洁,设施齐全,布局合理。
2.劳动保障所、站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和电话机等办公设备,配备书写用具、桌椅、饮水用具等接待群众的基本设施,设置政务公开、信息公布栏。
3.实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计算机联网,开展网上查询和业务办理。
(五)服务要求
1.服务人性化以服务对象为核心,做到接待群众热心、解答问题耐心、办事服务细心、帮助群众诚心、提供援助贴心。创建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品牌。
2.服务规范化
(1)文明服务:工作人员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语言文明、热情周到、诚信可靠。
(2)公开服务: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规章制度、收费标准、投诉电话。
(3)承诺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4)重点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及特困退休人员实行专人负责,开展"一对一"重点跟踪帮扶服务。
(5)配套服务:整合服务项目,加强相互衔接和配套,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考核标准
1.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政府乡(镇、街道)、社区(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
2.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工作职责落实到人,目标任务分解到位。
3.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资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本区域内服务对象对劳动保障政策的知情率达到90%以上,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5.劳动保障工作台账内容完整、记录清晰准确、存放有序、手续完备。基础数据录入计算机,并按月更新,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通过劳动保障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6.落实就业援助计划,定期走访就业困难对象家庭,通过岗位援助、托底安置等形式,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及时实现就业。
7.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劳动保障有关证、卡按时发放率达100%。
8.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服务对象申请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9.协助完成辖区内社会保险参保目标,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10.按职能范围,做好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11.设有政务公开栏、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回复意见及时,整改问题有效。
二、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基本职责及工作内容
(一)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劳动保障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
2.组织开展辖区内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
3.协助开展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4.指导开展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
5.负责开展辖区内农民工职业培训、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和 劳务输出工作。
(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主要工作内容
1.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2.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调查,对劳动力资源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3.审核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等有关证件。
4.负责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和经营项目审查,协助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政策。
5.负责就业信息的收集、发布,为求职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开展职业介绍、组织劳务输出等就业服务。
6.负责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社区就业岗位,确认就业援助对象,开展就业援助活动。
7.组织辖区内人员参加就业前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协助培训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8.组织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劳务输出,为外出务工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和提供相关服务。
9.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险有关情况调查,受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办理社会保险资格审查、登记、关系接续及转移等服务工作。
10.负责个体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档案托管工作。
受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向参保单位和个人发放社会保险证、卡,代办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报批手续。
11.负责退休人员、工残人员领取相关待遇的资格确认,帮助死亡的退休人员家属、工伤人员申领相关待遇。负责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申报服务和提供咨询工作。
12.负责高龄、孤老、重病及行动不便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政治学习、文体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指导社区做好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承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其它服务。
13.初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享受财政补助资格、补助金额和个人缴费额度。
14.受理参保城镇居民申报特殊门诊治疗工作,帮助参保居民办理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协助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用。协助建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健康档案,受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变更,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对参保人员就医情况的审核和确认。
15.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开展劳动关系三方协调。
16.受理辖区内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理及信息报送工作。
17.负责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管理、劳动保障统计和专项调查工作。
18.指导劳动保障工作站做好工作。
19.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劳动保障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
2.组织开展辖区内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
3.协助开展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4.协助开展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
5.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民工职业培训、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劳务输出工作。
(四)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
1.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2.调查掌握社区内劳动力资源、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劳动用工、企业退休人员情况,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3.对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等有关证件进行初审。
4.受理就业援助对象申请,协助社区组织创办社区就业实体、社区服务网点,协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
5.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协助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政策。
6.发布培训信息,推荐求职人员参加各类职业培训。
7.负责参保对象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资格初审和建档登记工作。协助参保人员办理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报批手续,并进行跟踪服务。
8.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核实退休人员、工残人员生存状况和领取相关待遇的资格。协助办理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协助退休人员、工伤人员申请相关待遇。
9.指导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0.检查掌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11.协助做好上级交办的有关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2.协助做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13.负责本区域劳动保障统计和专项调查工作。
14.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