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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枣发[2007]
16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枣政发[2006]16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在促进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
2003年以来,我市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
"六到位"的要求,逐步建立了覆盖全市的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各级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在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化解就业矛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全市来看,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建设工作还不平衡,工作不充实、投入不充分,人员配备不到位和工资待遇偏低的问题在一部分街道(乡镇)、社区普遍存在,影响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是组织开发就业岗位的主体,是实施就业服务的依托,是落实就业政策的基础,是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载体。加强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生之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建设和谐枣庄、文明枣庄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能,切实推进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开展工作
进一步明确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机构工作职能,合理划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与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在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作用。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职责
1、政策宣传。宣传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调查登记。入户调查,建立台帐并输入微机,掌握辖区内各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及其家庭的详细情况,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3、就业服务。收集、传递职业供求信息,做好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通过开发岗位、创办非正规经济组织、联系用工招聘、组织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多渠道、多形式帮助辖区各类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组织辖区用工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市、区(市)人力资源市场举办的用工洽谈会。
4、职业培训。组织推荐辖区内就业转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等各类人员参加各级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协助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协助办理组织报名、发证等服务工作。
5、岗位开发。通过开发社区的托老、托幼、快餐、家电维修、商品配送、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项目和社区的保安、保洁、保绿、车辆看管等社会公益项目,使辖区内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在社区内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6、就业援助。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和"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小额担保贷款的申报工作,审核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申报社保补贴和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资格,协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7、退管服务。接收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养老金待遇调整、退休人员遗属领取津补贴申报等工作。
8、失业保险。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
9、劳动保障代理。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为辖区各类人员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相关服务。
10、维权服务。指导监督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协助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调解劳动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1、乡镇劳动保障所还要负责辖区内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调查统计、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动员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办理有关手续和提供相关服务,以及指导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和组织劳务输出等工作。帮助解决好留守儿童、农业服务等农民工的家庭困难问题。
(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职责。
1、经常走访失业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家庭,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准确掌握社区内失业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3、创办社区就业实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岗位,组织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开展就业援助服务,帮助困难群体特别是"零就业家庭"等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4、协助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推荐参加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5、受理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和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开展资格审查,协助办理信用证明等有关手续,促进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6、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学习教育,提供生活护理、卫生保健服务,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核实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和领取退休金资格;协助做好其他各项相关的服务工作。
7、负责社区内劳动保障相关基础数据的采集和传递,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统计和其他劳动保障统计工作。
8、承担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夯实基础,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建设
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纳入到街道(乡镇)的行政管理体系,理顺与街道(乡镇)、社区其它业务工作的关系,合理部署,统筹设计,整合资源,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的整体功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
(一)统筹安排工作场所。今年年底前,所有街道(乡镇)、社区必须建立劳动保障基层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办公场地应不少于30平方米,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公场地应不少于15平方米,并实行统一标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设置档案室、职业指导室,有条件的设置技能培训教室。街道(乡镇)要公布"一站式"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离退服务、档案托管、社保代理、家政服务、政策咨询、就业援助等。服务大厅应有一台微机、一台大屏幕彩电、一台打印机、一部电话、一台空调,有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窗或宣传册,有辖区管理服务平面图,有工作流程图。要将工作职责、办事须知、服务指南及工作流程图等,制成公示牌,在服务大厅显著位置上墙公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配备相应办公设施,设置"一站式"服务窗口。
(二)完善四级信息网络。以"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完善全市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基层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劳动99'三版软件在基层机构的应用,加快推进全市劳动保障基层机构信息网络贯通,构建市、区(市)、街道(乡镇)、社区广覆盖、全畅通、高效率的城乡一体化的信息服务网络,实现全市劳动保障网络信息服务便捷共享,使失业人员及时便捷地享受到就业服务。
(三)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劳动保障基层机构要细化工作措施,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基本情况档案和数据库,做到"六清、六建、五要、五送、三有"。"六清",失业人员底数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清;失业人员家庭状况清;失业人员就业需求清;失业人员安置结果清;退休人员情况清。"六建",建失业人员定期走访台帐;建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台帐;建失业求职登记台帐;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台帐;建辖区内用人单位定期走访台帐;建退休人员管理台帐等。"五要",要定期走访失业人员;要定期、及时发布信息;要为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指导;要定期走访退休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五送",为失业人员"送观念、送服务、送政策、送技能、送岗位"。"三有",失业人员进入社区"有人问、有人帮、有人管"。
(四)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劳动保障基层机构聘用工作人员,要普遍采取公开招聘、严格考核、集中培训、持证上岗的办法,实行严格的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建立起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明确1名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开展职业规范、业务知识和信息系统操作技能等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持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稳定。
(五)开展 "充分就业和谐社区"
创建活动。争取到2010年,全市"充分就业和谐社区"比例超过全市社区总数的50%。各区(市)要按照市委组织部、市劳动保障局等4部门《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和谐社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枣劳社[2006]10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充分就业和谐社区"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把创建"充分就业和谐社区"与创建"信用社区"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将其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进行考核,明确创建社区,量化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帮助社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日常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参与创建"充分就业和谐社区"活动的社区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基础数据台帐,提高服务质量,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千方百计促进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不断完善"充分就业和谐社区"考评审核办法,从2008年开始,对申请创建充分就业和谐社区的,将实行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季考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半年督查,年底统一考评,对工作突出的社区,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给予表彰奖励。
四、费随事转,切实保障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相关经费
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开展各项工作并取得实效的,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本着"费随事转"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经费和补贴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一)落实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建设经费。街道(乡镇)、社区按照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六到位"的要求,完善基层机构各项基础建设,市、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基层机构网络建设、添置设备、设备维护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落实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工作经费及人员经费。街道(乡镇)机构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按原渠道解决,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和相应工作业务经费按枣发[2007]1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予以解决,有条件的区(市)可按月为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工作人员发放专项岗位补助。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可在辖区内各村民委员会聘1名劳动保障协理员,同级财政根据其承担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对农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给予岗位补助。
(三)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和培训补助。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成立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街道(乡镇)职业介绍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可按经其介绍后实际就业人数,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按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街道(乡镇)、社区机构组织推荐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到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培训机构按每人次不低于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街道(乡镇)、社区安置
"零就业家庭"、"零转移贫困家庭"援助对象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市)财政根据安置人数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工作经费,其主管单位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为减少环节,促进工作,各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应单独开户建账,对相关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建设的督查和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建设工作的督查,要深入基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按照枣发[2007]16号文件要求,结合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将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建设优先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切实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的顺利开展。市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定期对劳动保障基层机构服务载体建设、队伍建设、资金落实、基础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督查,对服务好、群众满意、工作成效显著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和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督导和批评,不断完善和提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水平。
枣庄市劳动和 枣庄市民政局 枣庄市财政局
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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