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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8年工作要点
2008-03-12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 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山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8年工作要点》已经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山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8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2008年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九次党代会精神,巩固扩展10件实事成果,着力推进10项制度建设;在工资支付、劳动管理、培训就业、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权益维护、文化生活和机制建设等8个方面取得新成效,努力开创农民工工作的新局面。

  一、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的问题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坚持清理旧欠和预防新欠并重,继续推进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建设。制定《关于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意见》,扩大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实施范围,强化工资支付监控的力度,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不断完善项目投资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处理机制。继续以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向社会公开曝光。完善并充分利用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将拖欠工资信息纳入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扩大用工单位通过农民工银行卡发放工资的覆盖范围。(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参加)

  (二)积极推动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研究制定健全企业工资增长机制的意见,指导各地加快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完善工资宏观调控措施,促进企业合理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制订发布工资指导线,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增加劳动时间、克扣加班工资、拒不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规定等方式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的行为。积极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总工会参加)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使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农民工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自觉守法。广泛推行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完成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目标。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情况调查摸底,摸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农民工名册,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大力加强乡村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监督乡村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严厉打击采取突击裁员、转换用工主体等形式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参加)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继续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规范和标准,制定《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服装配备及使用标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淘汰落后设备。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从快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贯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和《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继续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树立一批安全培训示范企业,总结推广经验。把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察范围,凡未按要求对相关人员和农民工进行培训的高危企业,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推行有毒有害岗位定期体检制度。以煤炭、石棉、有机溶剂生产和使用企业为重点,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落实情况,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开展农民工、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扩大覆盖面。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工作。(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以乡村用工单位为重点,广泛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乡村用工的劳动保障监察,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对介绍、拐骗和使用童工、安排女农民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禁忌劳动范围工作、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六)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快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修订《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和责任。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加强面向农民工的就业服务,督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继续做好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积极推广试点地区经验,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行为。(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参加)

  (七)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贯彻扶持鲁南经济带发展的政策,加强鲁南各市和东部各市的协调配合,开展劳务对接和劳务协作,提高当地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城镇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全省确保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0万人。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县乡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立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平台,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出台促进劳务品牌发展的政策文件,启动“一县一品牌”工程,支持各地集中资源优先发展一个或几个劳务品牌,加强劳务基地的管理,促进劳务经济向技能化和品牌化发展。进一步推进劳务输出示范县工作,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继续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不断扩大农民工对外劳务输出规模,做好农民工在国外务工的各项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统筹协调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大财政对农民工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改善培训环境,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农民工培训的计划性和协调性,逐步将各类培训列入统计项目。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组织实施“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工程”,实施项目化运作,力争5年时间对200万农业富余劳动力和进城务工人员实施培训,对50万城乡劳动者实施创业能力培训。继续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建立审计事务所监理制度,全年培训25万人。制定《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完善星火科技培训体系。继续组织实施好“技能扶贫与就业工程”、“雨露计划”,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继续实施“百千万农村青年创业计划”、“百万农村妇女创业行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办法》,推动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农民工培训活动。进一步扩大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加强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教中心、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实训基地建设工作。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培训网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九)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实施“平安计划”,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建筑企业继续全面推行意外伤害保险。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地区,着力推进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政策和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参加)

  (十)积极解决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障问题。以农民工集中的大中城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制造业和建筑业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扩面行动。指导各地研究解决农民工转移就业中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和就医结算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参加)

  (十一)探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在国家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后,抓紧制定我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和经办规程。开展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专项行动,指导各地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参加)

  五、切实做好农民工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十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深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农民工同住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建设一批公办学校,支持和规范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发展,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级财政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较多、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给予适当支持,要安排经费支持接受农民工同住子女较多的市(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坚持“两为主”的方针,通过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并将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开展困难农民工子女的助学帮扶活动,把农民工子女入学纳入“金秋助学”活动范围。

  指导各地把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与实施儿童发展纲要结合起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实施纲要的监测评估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监护网络,严厉打击侵害留守流动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共享蓝天”活动为平台,开展各类关爱活动,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关爱模式。以村(居)委会、学校为单位,对留守儿童建立档案,全面摸清底数。以落实义务教育、保证身心健康、加强困难家庭社会救助为重点,研究保护留守流动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省教育厅和省妇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参加)

  (十三)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的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机制。完善农民工输入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措施,制定农民工及其同住家属的健康信息管理办法。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继续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的免费治疗及血吸虫病救治救助政策,开展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工作。改善农民工生活环境质量,加强对农民工居住比较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的环境治理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以建筑工地和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食堂卫生为重点,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防止农民工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继续加强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及时享受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接种,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省卫生厅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参加)

  (十四)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力争把修订《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办法》纳入立法计划;组织对《关于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督察,加快建立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体制,完善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流入地经常性工作范围,逐步做到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服务,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研究拟定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的联系和指导,探索不同类型区域协作模式,形成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修改完善《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规范(试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软件,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辅助管理的作用。继续开展农民工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行动,总结推广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典型经验,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阵地,配备必要的人员,落实管理服务经费和办公场所。(省人口计生委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参加)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贯彻落实《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管理的指导意见》,多渠道提供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指导各地政府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对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给予支持。(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参加)

  (十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组织文艺工作者进工厂、矿山、工地等农民工集中的单位进行文艺演出。开展新时期的农民工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农民工集中的重点建设工地、社区开办“职工书屋”。召开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工作座谈会。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建设包括农民工思想道德和精神文化在内的公共培训平台。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农民工法制观念。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文化活动,不断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省农民工办牵头,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十七)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逐步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开放型、多功能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建设,并逐步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加大对社区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进一步提高社区平台的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区在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居民自治,自觉遵守社区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积极参加社区民间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组织引导进城务工青年中的流动团员在社区进行团员注册,并积极参与社区团的活动。宣传推广工业园区公寓型社区加强农民工自我管理的经验。研究制定农民工参与社区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农民工参与社区管理提供制度保障。(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八)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指导和监督各类用工单位保障农民工平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组织农民工参与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讨论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研究探索农民工参与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使农民工与本地居民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符合当地社区居委会选举条件并愿意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农民工,及时予以登记,使其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鼓励农民工参加与农民工利益有关的社区事务会议。依法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非法行为。(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九)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逐步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经常居住地的落户问题。对于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帮助“首届百名农民工之星暨百家善待农民工和谐企业”中评选出的百名“农民工之星”在务工地落户。改革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制度,逐步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对于办理居住证的农民工,在求职务工、司法援助、社会保险、住房贷款、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等方面实行市民待遇。(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等参加)

  (二十)依法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巩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继续推动各地抓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和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重大问题的联动机制,继续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规范引导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承包土地,完善流转机制。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全面建立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农民工流转承包地提供信息咨询和合同签订等方面的中介服务。(省农业厅负责)

  (二十一)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围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以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重点,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专项检查,对乡村地区小煤矿、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 “四小”企业用工情况的专项检查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大检查,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继续推动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创新,推广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经验,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举报投诉指挥处理中心等快速反应机制,畅通农民工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引导用人单位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更多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完善监察执法体制,全面推进监察执法责任制,健全监察管理制度,提高劳动保障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仲裁的便民服务措施,制定农民工劳动仲裁办法,深化“阳光仲裁”和“一步到庭”活动,开辟“绿色维权通道”,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继续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在司法所、农民工聚集地普遍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咨询点,并规范其运行。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经济困难证明制度,探索适合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特点的审批程序。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培训。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能力。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依法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组建农民工法律服务志愿团,开通农民工维权热线,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倡导以调解协商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健全调解和劳动仲裁组织网络,提高调解员和劳动仲裁员队伍素质,组织开展“我为和谐作贡献”主题实践活动。按照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的原则,处理涉及农民工追索工资等案件。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省司法厅、省劳动保障厅、省高院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参加)

  (二十三)强化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继续以非公企业农民工为重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工会组织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充分发挥工会帮扶中心的作用,对困难农民工开展帮扶救助,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共青团组织要继续加强非公经济、社会组织和社区的团建工作,不断扩大青年农民工的组织覆盖面。妇联组织要加强城乡基层妇女组织建设,深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的作用,切实维护好女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开办农民工子女和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开展“手拉手关爱留守少年儿童行动”。创建农村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乡、村),组织编写适合农村家长和儿童特点的家庭教育辅导材料。(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四)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市场容量。针对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变化以及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做好相应的政策衔接工作,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大对县域内各类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继续实施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落实“星火计划”,发展农村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出台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带技术、带资金回乡创业的政策性文件,在资金、人才和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扶持,开展农民返乡创业表彰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工回乡创业。(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法制办、省政府调研室、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二十五)引导相关产业向鲁南各市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继续引导东部沿海发达各市相关产业向鲁南各市转移,积极促进鲁南各市主动承接东部各市及境外产业转移。对符合国家产业布局、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政策的转移项目,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项目审批、土地供给、投资补贴、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通过进一步加强省内各市在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经贸往来、人才开发等领域的合作和发展,为鲁南各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法制办参加)

  (二十六)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研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集体、个人多渠道筹资的投入机制,继续加大农村社会事业方面的投入,支持农林水利气象公路电力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参加) 

  (二十七)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省委“一体两翼”和海洋经济的发展规划,指导各地编制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集镇村庄规划,做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试点。研究完善小城镇发展建设的政策措施,继续加大财政、金融对小城镇发展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强化小城镇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和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服务的能力,改善小城镇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贯彻落实《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村庄整治中规范农宅拆迁保护农民权益的意见》,研究制定《村庄整治标准》,推进村庄整治工作的规范化。督促指导各地开展以垃圾和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的村庄整治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法制办、省政府调研室参加)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机构建设,配备得力干部,充实工作力量,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上下连通、部门配合、地区协作的工作网络。要落实县乡政府的农民工工作责任。在农民工集中、工作量大的地区,工作网络要向基层延伸,落实到乡镇村庄、街道社区和用人单位。要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上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定期督促检查所辖地区和部门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省农民工办要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指导工作。指导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建立密切的联系和协作关系,及时沟通情况,对重大群体性事件,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配合共同妥善处理。配合牵头部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农民工办负责)

  (二十九)加强农民工信息统计调查工作。综合利用各种统计调查资源,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科学规划调查网点布局,规范调查技术,增强调查力量,创造必要条件,建立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系统和资源共享的信息交互平台。加强对现有农民工统计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做好农业普查中农民工相关数据的开发工作,分性别对农民工进行信息统计调查。(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妇联参加)

  (三十)进一步形成关心和尊重农民工的和谐社会氛围。广泛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优秀事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报导我省农民工工作取得的成绩。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公平对待农民工。加大新闻报道力度,重点对 “首届百名农民工之星暨百家善待农民工和谐企业”评选活动评选出的优秀企业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激励广大农民工努力拼搏、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用人单位公平对待农民工,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关心、爱护农民工的和谐氛围。(省农民工办牵头,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200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改革开放30周年,做好农民工工作意义十分重大。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为开创农民工工作的新局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稿件来源: 山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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