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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7年6月19日,我部下发了《关于试报2007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217号),对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工作提出了要求。为切实做好今年第二次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工作,根据部领导有关指示,结合各地在第一次统计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工作方案进行了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8年1月中旬之前,获得重点省份转移农业劳动力人数,并力争获得除重点省份之外更多省份的转移农业劳动力人数和相关数据,为建立我部独立的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制度积累经验。
二、统计范围、对象
各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辖区内所有户口在乡村的16周岁以上人口,不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国有农场职工。
三、统计指标及数据来源
(一)主要指标
1.当年在本乡镇之外非农就业达到6个月的劳动力人数。即指:2007年在本人户口所在乡(镇)之外从事非农业社会劳动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乡村劳动力人数。此项数据由行政村填报后逐级汇总。
2.当年在本乡镇以内非农就业达到6个月的劳动力人数。即指:2007年未离开本人户口所在乡(镇)或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但当年从事非农业社会劳动时间累计已经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乡村劳动力人数。此项数据由行政村填报后逐级汇总。
(二)辅助指标
3.当年在本乡镇之外非农就业达到6个月的劳动力人数中当年初次外出的人数。此项数据由行政村填报后逐级汇总。
4.当年在本乡镇以内非农就业达到6个月的劳动力人数中当年初次非农就业的人数。此项数据由行政村填报后逐级汇总。
(三)补充资料
5.当年末农户总数。数据由行政村填报后逐级汇总。
6.当年末农业人口总数。数据由行政村填报后逐级汇总。
7.当年末乡村劳动力总数。数据由行政村填报后逐级汇总。
8.当年农转非人口中劳动力总数。数据由县填报后逐级汇总。
9.上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数。即指:"2006年在本人户口所在乡(镇)之外从事非农业社会劳动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乡村劳动力人数"与"2006年未离开本人户口所在乡(镇)或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但当年从事非农业社会劳动时间累计已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乡村劳动力人数"之和。此项数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报。
四、统计时点
2007年12月20日。
五、统计方法、工作流程和统计表式
主要数据由行政村填报,乡镇、县、市、省逐级汇总上报。
统计工作流程见《转移农业劳动力信息调查统计工作流程》。
统计表式见《转移农业劳动力村级统计汇总表》、《转移农业劳动力乡镇统计汇总表》和《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报表》。
六、实施步骤
2007年11月上旬,我部召开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统计专题座谈会,对第二次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工作进行部署。
2007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各省、市、县、乡(镇)逐级向下布置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工作,并搞好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2007年12月下旬,完成村、乡(镇)统计汇总表填报;2008年1月上旬,完成县、市统计报表填报;2008年1月中旬,完成省级统计报表填报。
我部将分别于2007年11月底、12月中旬、12月底和2008年1月中旬,对各地工作进展进行调度,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七、经费及其他事宜
本项统计工作经费由各省解决,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从地方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
本项统计数据仅作为我部综合分析农业劳动力转移情况的基础信息之一,不与对各地的工作评价和资金分配挂钩。
请各地于2008年1月20日之前,将本项统计报表报送我部培训就业司。
附件:1.转移农业劳动力信息调查统计工作流程;点击下载
2.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报表;
3.转移农业劳动力乡(镇)统计汇总表;
4.转移农业劳动力村级统计汇总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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