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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形式规定“哪些岗位不适合女性”,确实不失为一个保障女性就业权、破解女性就业难题的好举措。特别是在当前全社会就业压力空前增大的情况下,女性就业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考验。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就业难,女性就业更难,上了年纪的女性就业难乎其难”。一些用人单位“细致”考虑女性婚恋、怀孕、生育和哺乳等生理特点,从强调经营成本和工作连续性出发,公开声称不招收女性,甚至包括女大学生和女研究生,致使女性就业时遭遇很多的性别歧视。
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来实现女性充分就业,譬如通过有关渠道扩大女性就业领域、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实施有利于女性就业的倾斜的就业政策,已经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了,必须辅以必要的“法律强制”,除了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岗位”外,其他的一概不得拒绝招收女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当前十分棘手的女性就业难题。据媒体报道,去年10月,湖南省正式出台了《湖南省百万妇女就业计划实施方案》。1年以来,在这一方案的指导下,湖南妇女就业善有了明显改观。可见,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女性拥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细化和明确究竟“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来澄清“必须招收妇女”的就业性别平等,显得十分迫切----既能充分保障实现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可操作性,也有助于从根本上扫除种种歧视女性就业的借口托词,从而对一切性别歧视者实施“精确打击”。
女性目前仍是相对“不利”的社会就业群体,给予她们适当的社会照顾,实乃社会正义之必须。更重要的是,站在整个社会人伦和谐的角度看,保障女性的特殊权益,获益的并非女性自身,而是整个人类社会的伦理平衡。毕竟,她们的特殊生理,正是人类自我繁衍、延续的基础。对她们所做的这种特殊付出,全社会给予必要的补偿、眷顾,应是社会伦理正义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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