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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办发[2007]86号)
2007-09-24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后,本人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同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率为3%(有雇主的灵活就业人员,雇主为雇员缴纳2%,雇员本人缴纳1%)。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持相关资料和证件到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稿件来源: 山西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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