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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常规措施应对非常规状况——对失业预警制度的认识
2007-09-06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是我国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长效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可以完善失业统计制度,更好地掌握劳动力资源和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是采取常规措施来应对非常规状况的有力保障。

  失业预警制度要建立在统计学或者说是计量经济学的基础之上。它首先要求对“警源”作出可量化的指标分析,然后就是如何把这些“警源”量化,这是失业预警机制的核心问题之一。对于包括人口增长警源、经济周期警源、体制警源、产业结构警源等经济层面的这些“警源”分析,经济学已经给出了一整套精致的“话语体系”,比如劳动力供给指标和劳动力需求指标、就业的国民收入弹性等等。对“警源”的量化,是为了能进一步量化它对就业产生的影响,比如说GDP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就能创造多少个就业岗位。而对于失业预警来说,对各项数字指标进行严格的数学处理就是为了确立一个失业警戒标准,进而对现实的失业率进行统计,这一过程所运用的方法都要求高度的准确性。但是,常识告诉我们,统计学作为一门学科而言可能是精确的,但是对现实的反应却是相当模糊的。比如,就我国的失业率统计而言,采用的是行政登记失业率,而且针对的主要是城镇人口,至于未登记的城镇人口、农村流动劳动力等等都未覆盖在内。人口的高度流动性,产业的剧烈变动性等等因素,都给失业统计提出极大的挑战。

  失业预警制度为何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因为《就业促进法》的执行,最终需要在基层落实。只有普遍实施失业预警制度,才能更好、更及时地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调控作用。与此同时,还应该看到,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发展水平差距明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根据劳动力供给的差异,为市场提供不同的服务,比如劳动力供给预警,失业预警等等。

  失业预警制度并不是简单的统计分析,一个城市的就业、失业压力,也不能简单地用失业率来体现,这就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实践,努力完善失业预警制度。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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