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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财税促进就业条款更具体
2007-09-05

  8月30日,经过三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就业促进法对促进就业的财政与税收政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就业促进法规定,对五类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这五类企业和人员包括: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残疾人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就业促进法同时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杨长槐委员表示,建议国务院对这些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具体表现为规定减免税的幅度有多少。

  吴基传委员说,对自谋职业及个体经营者,不仅应该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同时也要切实简化和免除就业申办手续和各种行政性收费。

 

稿件来源: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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