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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意见(辽教发[2007]051号)
2007-08-01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提高对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生)的就业帮扶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和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贫困生就业援助工作,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以下简称援助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援助工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贫困生人数不断增多,他们的就业问题日益突显,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好贫困生的就业问题,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关系到学校与教育的使命,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关系到构建和谐辽宁的全局,关系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因此,要充分认识做好援助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生工程,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贫困生这一特殊群体,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就业,保障他们就业的权利和机会,最终摆脱家庭贫困,与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严格坚持政府援助、社会帮扶;程序规范,公正公平;满足数量、注重质量、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和目标

  (一)设立就业援助资金。

  2007年,省政府设立“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3000万元,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贫困生提供求职补贴、为未就业的贫困生提供就业见习补贴以及购买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等。

  (二)援助对象。

  1.来自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在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2007届辽宁籍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

  2.户口档案已迁回辽宁省尚未就业的毕业于省外普通高校(辽宁籍)符合相关条件的2007届贫困毕业生。

  (三)建立长效机制。

  逐步建立对贫困生就业援助工作的长效机制,使就业援助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扶持与帮助他们顺利就业、成功创业。

  四、实施方案

  (一)“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的使用。

  “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贫困生提供就业援助。其中2000万元为贫困生提供求职补贴,按500元/人的标准,补贴辽宁籍省内高校贫困生求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1000万元用于支付贫困生的就业见习补贴,按600元/人?月标准执行,同时,购买、储备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用于安置贫困生。

  “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的申请发放严格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高校要做好贫困生就业援助和服务工作。

  1.做好就业援助对象的统计、初审、公示、上报工作。

  高校要对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贫困生进行统计、初审,要对结果进行公示,并报省教育厅批准,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2.贯彻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

  高校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资助贫困生的政策与措施,主要有:设立奖学金、推行学生贷款、开展勤工助学、实施特殊困难补助、采取学费减免、开通入学“绿色通道”和规定学校从所收的学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高校要积极筹措社会资金,不断拓宽资助渠道,加大和完善“奖、贷、助、补、减”的贫困生资助体系,争取将贫困生相关信息网络化,争取更多的社会资助。通过这些资助政策与措施,确保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

  3.引导贫困生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

  实施全程化的就业教育,加强对贫困生就业观念的正确引导,使其能正确认识自身的综合素质,合理进行自我定位,从实际出发,及时调整自己的就业期望值。帮助贫困生树立多元就业的意识,真正把就业、择业观念转变到市场需求的轨道上来。

  要鼓励贫困生面向基层就业。结合国家政策和当前就业现状,帮助其树立献身基层、扎根基层的就业观,鼓励其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工作。

  4.做好贫困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工作。

  高校要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对贫困生进行重点指导、重点推荐、重点帮扶,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求职技巧上的实际困难,切实做好贫困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要积极开设就业指导课程,结合就业市场需求,对贫困生进行个性化的就业指导,以提高他们的求职技能和择业能力,尤其注重对其进行心理引导并给予有效帮助。

  做好贫困生的校内培训工作。通过提供就业创业专家指导讲座、组织参加就业创业带头人培训等多种方式给予贫困生重点辅导、重点培训,以提高他们就业、创业的成功率。

  5.开展多种就业援助活动,帮助贫困生实现就业。

  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贫困生就业援助计划,并将其列入本校毕业生就业的重点工作之中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贫困生就业帮扶责任制,广泛发动校内干部、教师,重点扶持帮助贫困生就业;要根据贫困生就业的实际困难,采取多种措施帮助他们降低就业成本。

  6.积极组织未就业贫困生进行就业见习。

  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的作用,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贫困生参加为期不超过半年的就业见习,帮助他们通过就业见习提升职业技能、扩展就业机会,并给予一定见习补贴。

  (三)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贫困生就业援助工作。

  1.开展专项调查,落实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应往届贫困生基本情况专项调查工作,全面掌握贫困生的数量、结构、家庭状况、就业和培训需求情况。各级教育、发改、财政、劳动等部门要认真完善并切实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加大对贫困生就业扶持力度。要积极采取措施,发挥政策效能,把近几年国家、省和当地出台的促进毕业生就业、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惠及到贫困生,逐步建立制度保障。

  2.实行政府“兜底”安置和临时救助政策。

  对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尤其是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政府兜底安置政策。各市、县政府要培育和购买、储备一批社区文化指导员、智能楼宇管理员、社会调查分析师、信用管理师、家庭营养保健师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通过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岗位补贴等政策,在企事业单位建立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基地,提供即时岗位援助、实行政府兜底安置。年底前使所有返回生源所在市县登记失业的贫困生全部就业。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3.拓宽就业渠道,促进贫困生稳定就业。

  各级政府要以解决贫困生的就业和促进稳定为目的,因地制宜,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1)各事业单位在招考录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贫困生。

  (2)开辟省外以及国外就业基地,组织劳务输出。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辟省外以及国外就业基地,不断加大组织输出工作力度,扩大输出规模。各市、县每月或季度要组织针对贫困生的输出活动,发布劳务输出的岗位需求信息,认真落实劳务输出奖励政策,引导贫困生走出去,到省外或国外就业。

  (3)开展创业扶持,带动贫困生就业。重点对有创业愿望并符合创业条件的贫困生,实行创业扶持,鼓励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落实创业企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扶持等政策。通过创业扶持,促进贫困生成功创业,从而带动更多的贫困生就业。

  (4)鼓励企业吸纳贫困生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当地财政部门要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在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中,要适当招募贫困生。

  4.加强技能培训,提高贫困生就业竞争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贫困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纳入普惠制培训政策范围。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普惠制培训的课时补贴、免费技能鉴定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等各项政策,充分利用10大培训集团、254个再就业培训基地等各类培训资源,采取集中培训、分散培训或培训基地与企业联合等多种形式,以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为重点,适应就业形式多元化的需要,为贫困生提供免费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培训需求与培训资源的有效对接,提高贫困生技能就业的稳定率和收入水平。

  5.完善基础工作,逐步建立起就业援助的联动机制。

  省政府建立就业援助工作季度调度通报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各市、县政府建立贫困生就业登记、就业援助工作机制,每季度向上级政府报送就业援助工作情况。省教育厅建立贫困生台账和数据库,通过教育、劳动、人事网络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府、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共享共用、动态管理。各级人才交流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不断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将已进行失业登记的贫困生作为重点,设置专门窗口,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为求职的贫困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扩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根据贫困生的不同需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形势分析、素质测评等服务,帮助求职的贫困生实现职业发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督导检查机制

  (一)广泛宣传,为贫困生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高校要结合毕业教育,面向贫困生,广泛开展就业援助的宣传工作,让每一名贫困生都能了解就业援助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具体做法。同时要鼓励他们自强不息,自主择业,主动创业。要发动广大师生员工献计献策,解决好本校贫困生的就业问题,同时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咨询。政府相关部门要利用当地的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认真履行援助贫困生就业的职责,积极赢得全社会的认同和支持,为贫困生顺利就业、成功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我省贫困生就业援助工作的督导检查机制。

  政府相关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贫困生就业援助工作,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有效地做好贫困生就业援助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并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努力为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和成功创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要及时了解各地区、各单位贫困生就业援助工作的落实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断总结经验,及时改进工作办法。省政府将对各市“大中专毕业生安置工作”进行指标考核,重点考核贫困生的安置工作,定期对贫困生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部门,建立督办各市贫困生就业援助资金的落实机制,对没有按照省政府要求安排就业援助资金的市,采取执行等额上解或年末决算上解的办法予以保证。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稿件来源: 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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