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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7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2007-07-27

  为了做好200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在7月18日至10月31日,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www.bdpf.org.cn、市地税局www.tax861.gov.cn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06年单位职工总数的证明,到税务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06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二、2006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2、残疾人职工2006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3、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初次申报和2006年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提交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2006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19684元/人的标准(2005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2808元×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19684(元)×(本单位2006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和方式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7月18日至10月31日(为了方便用人单位,地税机关代征期从8至9月延长至10月底),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

  1、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2、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银行缴款;

  3、在地税机关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六、其他

  1、对逾期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按照其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其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并告知用人单位,由地税机关代为征缴。

  2、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市、区(县)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感谢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十日

 

稿件来源: 北京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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