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大家好,这里是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今天,访谈的主题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此时此刻,我们的互动页面已经有15307位浏览者,有623条留言。嘉宾在来中国政府网之前都已经仔细浏览过网友的问题,就在刚才,还在看刚刚发上来的问题。请嘉宾谈谈此刻的感受。
[刘丹华]这两天我看了大量网友的留言,他们的意见、问题、建议,特别是很多网友诉说自己的遭遇。看完以后,我的心情很不平静。作为一个家庭、一个人来说,获得就业机会应当说是天大的事。作为政府来说,因为就业是民生之本,所以也是天大的事。所以,我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这方面和网友的心情是一样的,目标也是一样的。作为消除就业歧视,它在世界各国都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直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包括政府、社会有识之士和比较易受歧视的群体,还在为实现这个目标非常艰苦地进行努力。在中国的情况,应该说消除就业歧视有它更加困难的地方,因为我们的国情是人口多、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结构矛盾非常尖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本来就为数不多的岗位面临非常激烈的竞争。这种情况下,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可能就会面临更大的困难。我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已经迈出了一步,两部的《意见》下发,说明政府非常重视。第二,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态度也是非常坚决的,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维权之路还是非常漫长的,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我们也愿意和大家共同想办法,共同完善这些措施,实现目标。
[主持人]我们接着回答网友的问题。网友排队买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到底能否和正常人一样享有相关就业权利?具体来说,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具有什么样的就业权利?
[刘丹华]应该说他们当然享有就业权利。这次两部的《意见》明确了政策界限,除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这是比较清楚的,网友问到有什么样的就业权利,除了法律法规禁止的之外,他们应该和其他人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主持人]网民问: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是否可以要求检测劳动者“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项目?网友wszhy:立法禁止随意进行乙肝标志物的检测!网友yycc1234567890:应该明令禁止用人单位不得提出那个血清标志物检查的要求,即澳抗和两对半的检查。
[刘丹华]两部的意见明确了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的从事的工作,其他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招用工的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我想卫生部和专家更有发言权。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在研究《意见》的时候,认为这一条是一个比较容易操作的抓手。首先,如果你不检查,保护了他们的隐私,也就为维护他们的权利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环境。所以,我们认为这条是很重要的。 [主持人]很多网友都在反映一个问题,大家都觉得《意见》的出台非常好,但是认为执行力度不是很到位。比如网友lkt1982:国家真的是开始关心我们这个特殊的群体了,也出了很多相关的政策。非常感谢政府的关心。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国家发的文件,政策对下级部门却往往失去了效力,得不到真正的实行,为什么呢?
[刘丹华]我们看到一些网友直接提出向某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个别劳动保障部门说没有收到文件。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这两天已经了解了各地的情况。现在的情况是,全部省一级的劳动保障部门都已经接到了文件,都在研究、落实。应该说,大部分省份已经转发了文件,有些省份还提出了一些更具操作性的要求。当然,在执行的过程中在这个问题上难度比较大,所以需要一个过程。
[主持人]网友“我爱刘德华”提建议:最好把《意见》提升到《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规定》,把“意见”提升到“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
[刘丹华]现在,确实像有些网友担心的一样,这项工作还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立行政处罚,所以现在没有法律法规不能设立行政处罚。我们的《意见》只是政府的一个态度、一个指导性的意见。但是有一个好消息,现在《就业促进法》正在修改当中,草案已经在征求意见。各地提了一万多条意见,其中对就业歧视方面的呼声很高。根据网民的要求,据我们了解,现在已经准备把公平就业作为专门的一章,也准备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如果《就业促进法》包括这个内容,在今年能够获得通过的话,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就有法律依据了。
[主持人]网友城市风标: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果发生用人单位因其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拒绝招用的问题,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网民对相应救济途径十分关心。网友 大家好吧:一些大的国有企业和最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也都有歧视现象,请问国家准备怎么办,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刘丹华]两部的《意见》下发之后,应该说政策界限非常明确。明确了用人单位如果因为这个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就是属于就业歧视的行为,给予劳动者道义上的支持。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另外,如果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他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如果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为这个来解除合同,我认为还是有办法的。另外,如果在求职过程中,因为这个被拒绝招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如果用人单位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之外,强行要求检查乙肝血清学指标,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主持人]网友
战斗战斗再战斗请问:1.用人单位如果违规检查了乙肝标志物,将受到什么处罚?如果违规拒录或辞退了乙肝携带者,将受到什么处罚?
[刘丹华]关于辞退,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就和他解除合同。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来处理,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有关规定。但是,如果是在招聘期间有这样的歧视行为,拒绝招用,因为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处罚还是比较困难的。如果用人单位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针对劳动者的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查实后,将根据《意见》的精神,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主持人]网友用肝良苦:我想问问嘉宾,能不能两部通力合作,加大意见的执行力度,把意见真正地贯彻下去?而两部对于进一步贯彻意见有没有什么计划呢?
[刘丹华]网友的建议非常好,我们两部也正在考虑进一步如何落实。我们认为,现在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加大宣传力度,刚才很多网友也提到了。就像今天的中国政府网访谈,就是我们两部落实措施的一项活动。从劳动保障部的角度讲,我们会要求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宣传。另外,加强和卫生部门的沟通,对用人单位和医疗部门进行规范,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列入体检项目,需要两个部门加大力度。
[主持人]网友我在4楼:如果劳动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或投诉用人单位存在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行为,或劳动者应感染乙肝病毒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如何调处?如果对调处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刘丹华]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并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这主要是指已经被用人单位招用,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是携带者和他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由于是携带者拒绝招聘,取证是比较难的,查处用人单位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指标,劳动者可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应该根据《意见》的精神,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