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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至5万元
2007-05-10

  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原来的最高2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3年。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小额担保贷款新政策首次将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纳入了贷款范围。

  贷款范围扩大

  该通知规定,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只要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可在工商注册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创业所在地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通知同时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申请贷款的条件,放宽到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就可申请贷款。

  贷款额度提高、期限延长

  通知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2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掌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从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3年。

  贴息比例提高

  通知明确,对符合贷款条件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除中央财政贴息范围外,其余部分从地方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可获奖励

  通知规定,以承担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街道或社区、乡镇为单位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率进行考核,凡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1%至1.5%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街道或社区、担保机构的工作奖励和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

  依据该通知,财政部门每年要按不超过小额担保贷款本金1%的比例给予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助,所需资金从地方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记者王丽)

 

稿件来源: 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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