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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高校毕业生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我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
号)、中央组织部等 14 部委《关于切实做好 2006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
号)和省、杭州市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1、组织开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三支一扶”,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进村进社区”以及大学生志愿服务我市基层(农村、社区及欠发达地区)活动。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具体实施意见在省、杭州市文件下发后另行制定。
2、对于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本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和用人单位需要,户口可迁往就业地,也可留在本市,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全面免费代理服务。
3、对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按杭州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杭财综〔2006〕45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此期间,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4、筹建“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对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回富自主创业有贷款需求的给予贴息补贴,
具体按照杭州市人事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的政策执行,并发挥市人事、科技、劳动保障和共青团等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毕业生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的培训,为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及咨询等服务。
5、做好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及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和落户政策
1、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录用毕业生,按照国家和省、杭州市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有关规定及计划实行公开招考。
2、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在编委核定的编制数内,由主管部门提出招聘计划,经市人事局审核后,通过统一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事业单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专业相对对口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原则上掌握在单位人员编制限额内。
3、普通高校师范类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市教育局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报名参加缺编高中学校职位招考,并由市教育局组织缺编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对尚未被录用过的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和已具有《教师资格证》条件的非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可报名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考。允许师范类毕业生跨地区、跨教育系统就业。
4、具有国家普通高校统招的医卫类大专以上学历及 2002 年 10 月 31
日前入学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医卫类毕业生,未曾被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录用过,且同时具备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其他录用资格条件的,可报名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考。
5、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校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富阳籍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按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6、对于毕业研究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于外地生源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予以办理接收落户手续;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下同)毕业生,专业对口并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中专毕业生一般不引进,但对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相关专业生源不足,企业确需引进的优秀中专毕业生,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7、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后,应及时到市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若在本市乡镇、街道拥有合法住房或有直系亲属的,其户口可落在住房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若接收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的,其户口可落在接收单位。上述条件都不符合的,其户口可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但本人必须在富阳市就业。对户口挂靠人员计划生育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由用工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口与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1、重视和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采取多种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社会,认清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加大宣传力
度,组织开展“人才强市活动月”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2、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举办公益性大型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富阳人才网,开设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办好网上人才交流大会。在人才市场开设为毕业生服务的窗口,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信息登记、日常招聘等各项服务。
3、对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和到中小企业、非公企业及农村、社区等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一视同仁,提供必要的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和户籍挂靠等人事代理服务。
4、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和就业推荐服务。毕业离校未就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应持《报到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及时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两年人事代理服务。
5、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按照国人部发〔2006〕17 号和浙人才〔2006〕103
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加强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基地和大学生实习基地建设,积极为大学生提供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的机会,从而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对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
9 月 1
日后仍未就业的,市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年高校毕业生到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情况或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情况确认,并为其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并结合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情况,组织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在新的政策未出台前,仍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富阳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实施适应性见习训练的通知》(富劳社〔2004〕33号和富财社〔2004〕136号)执行。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促进再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
6、市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相互配合,关心和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加大帮扶力度,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逐一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失业登记
6
个月以上的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富阳市城乡低保家庭救助证》的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市民政部门要及时对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7、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各种毕业生招聘会秩序,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随着高校的扩招,毕业生人数快速增加,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工作成为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市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民政和共青团等部门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已出台的毕业生就业政策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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