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农牧(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农牧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一)做好农牧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做到农牧民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劳动力市场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开设适合农牧民工岗位需求信息公布栏,免费为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力提供政策咨询、用工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维护权益等服务。要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吸纳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劳务中介市场监管,对领取执照的职介机构,要建立监管台帐,重点监控,对损害农牧民工利益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和处理。
(二)有针对性地加强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农牧部门要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增强农牧民转产转岗就业能力。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术院校和就业培训中心等机构,要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采取定向培训和订单式培训的模式,结合农牧民工特点,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农牧民工的稳定就业。各类职业鉴定机构要积极为农牧民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鼓励农牧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二、稳定劳动关系,完善农牧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在3年之内,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农牧民工都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并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完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和《包头市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急预案》;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牧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共同加强对招收农牧民工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加强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通过推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牧民工工资合理增长。严格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加大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工商部门对前置许可部门取消前置许可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结合实际,逐步解决农牧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探索适合农牧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农牧民工,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极探索适合农牧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二)积极推进农牧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内劳社办字[2006]105号)和《包头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包劳社办字[2006]170号),各旗县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牧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工作。
(三)努力做好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工作。按照《关于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6]236号)、《关于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包劳社办字[2005]51号)和《关于从事高危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包劳社办字[2005]52号)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农牧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对发生工伤的农牧民工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伤认定、待遇支付。劳动保障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把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结合起来,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切实保障高危行业企业中包括农牧民工在内的职工生命安全。
四、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一)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行为,农牧民工可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大维护农牧民工权益的执法监察力度,通过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视监察和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重点对劳动合同签订、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行为进行执法监察,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要及时依法受理查处农牧民工投诉举报案件,健全农牧民工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劳动保障、建设、工商部门建立建筑行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建立用人单位诚信档案,把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作为企业不诚信的行为记录下来,情节严重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行政处罚处理力度,及时解决拖欠问题。劳动保障和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黑职介”和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农牧民工集中的行业和地区要加大监控力度,防止因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农牧民工可在60日内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平息化解纠纷。对涉及农牧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依法采取简易办案程序,快立案、快审案、快结案。对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的争议要优先受理、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牧民工,减免应由农牧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建设委员会
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包头市农牧业局
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