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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唐办发[2006]12号)
2006-09-15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20日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06〕7号),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乡镇就业。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乡镇就业。到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其中,到基层艰苦行业和山区贫困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可在本人所执行的工资级别内高定1个档次。同时,用人单位要为毕业生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毕业生,提供为期5年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户口按本人意愿,可迁移到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机构,也可迁移到工作地区或原户籍所在地。调离基层单位的,须重新核定工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待遇。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5 年以上的,可以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凡在市区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要准予落户。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推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加大毕业生招聘使用的力度。要为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为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凡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表彰奖励、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等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同等对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用的毕业生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委托人事代理。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各级党委、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 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开办私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 万元。要加强对毕业生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高校要依托现有资源,对毕业生自主创业实施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政策咨询等信息服务。要将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范畴,未就业的毕业生可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唐政函[2006]23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建立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发放制度,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毕业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或贴息补贴。从今年起,在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下,由财政、人事部门牵头,会同劳动保障、民政和企业管理部门等,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分别筹集市、县两级“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制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对于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和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如果创业或就业不成功,可根据情况对人事代理费用给予优惠。

  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认真贯彻执行省人事厅、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冀人发[2006]27号),在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中,建立毕业生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毕业生参加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积累工作经验、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毕业生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 年。见习期间发给每月不低于300 元的生活补贴,所需费用由选派部门同级财政和见习单位按照1:1的比例共同负担。对接纳毕业生见习的单位,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每接收1人每月补贴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凡参加见习的毕业生,见习期间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五、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和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倾斜。从2006 年起,市级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具有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具有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全市各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含各级各类学校)聘用工作人员,也要选聘一部分具有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包括特种专业岗位)。对招录的公务员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 年。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录用机关,由录用机关和基层单位共同负责考核。工作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回录用机关工作。今后对进村、进社区工作和参加志愿服务基层计划满2 年报考公务员的毕业生,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可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在选拔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凡在基层工作或就业满2年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其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参加志愿服务基层计划的年限,或在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均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对到基层自主创业或从事自由职业、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只要按规定通过人事部门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或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后又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的,其原就业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要进一步扩大选调生的规模,做好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或国有企业锻炼的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至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本人德才表现,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领导岗位。今后县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选调生中选用。

  七、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按国家、省要求,结合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从2006 年起连续5 年,每年组织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争取到 2010 年,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每个社区有1 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或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及社区的相应职务,并把他们作为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到城市社区工作的,其薪酬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到农村工作的,享受与所在村干部相同的生活补贴,并由乡镇根据各自的财政状况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医、支农、扶贫和志愿服务基层计划。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八部门联合转发中组部、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人发[2006] 24号)精神,从2006 年起连续5年,采取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志愿者,主要安排到县(市)区的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支教、支医、支农、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2-3 年。对参加志愿服务基层计划的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给600 元生活补贴,每年发给500 元交通补贴,并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选派部门同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对需要在市内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各级人事、教育部门帮助推荐就业。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出缺时,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录用。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九、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市属各高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结合实际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职业发展指导,开设有关就业、创业教育和职业生涯发展辅导课程,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就业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帮助他们确立面向基层的职业取向。要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帮助毕业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了解基层,正确认识就业形势,充分认识到基层工作是健康成长、锻炼成才的重要途径,增强到基层就业的责任感。要适应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校企挂钩和“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机制,化解因结构性矛盾造成的就业难。要加强与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信息交流,通过举办校园招聘会,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推荐就业等项服务,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就业指导服务,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充分发挥市、县两级人才市场的作用,多举办综合与专场、大型和小型、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批次、多类型的供需见面会,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牵线搭桥。要进一步完善毕业生需求信息报送制度,认真执行市人事局《关于实行毕业生需求计划月报制度的通知》(唐人函[2005]2 号),采取年报与月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准确地征集用人信息,畅通毕业生择业信息渠道。市、县(市)区政府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建立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就业网的要求,积极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需求信息,在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通畅的就业信息发布交流渠道,为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服务期满毕业生择业提供服务。对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免费政策咨询、求职登记和就业指导,并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十、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把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纳入人才资源整体规划,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量化管理,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要充分发挥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作用,不断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支持力度,确保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组织、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制、公安、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卫生、科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合作。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要认真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拓宽就业渠道,强化指导服务,规范就业秩序,不断提高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水平。要切实把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要从政治上爱护、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积极协调有关方面,使到基层去的毕业生能够充分享受到国家已经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对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专门经费,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要建立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努力发现、表彰扎根基层业绩突出的优秀毕业生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和感召广大毕业生投身基层建功立业。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开辟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专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活动,努力营造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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