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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2006-09-15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大力做好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努力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努力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要尽快制定具体宣传报道放案,通过在自治区各主要媒体上开设专栏、人物访谈、政策解答、信息服务等形式,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大学毕业生在基层创业的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三)各级宣传和教育部门、共青团和各高校要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处理国家利益、社会需要和个人志愿三者的关系,把个人志愿的实现同社会主义事业的地发展与祖国的利益结合起来。要通过就业指导课、专题报道、典型宣传、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开展树立正确择业观和创业观教育,能够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二、认证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重要举措,拓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渠道

  (一)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批的青年自主创业人才,自主创业是青年成才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政府要提倡高校毕业生要发扬自强自立的精神,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任务,为政府制定政策做好基础性工作,并督促政策的落实。

  (二)大力支持各类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各地人士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督促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依法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企业工资制度和高校毕业生所在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检查,重点检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招聘高校毕业生过程中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在做好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工作的同时,要根据财力和贫困家庭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针对我区广大农村牧区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人才极其短缺的现状,从2006年起,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按排到乡镇苏木、农村牧区开展支教、支医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要商自治区人事厅提出本级招募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和生活补贴标准。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推荐就业。

  (四)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入社区、进村工作。从2006年起,国家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自治区组织、人事、民政、财政、教育、农牧业部门要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搞好对接。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由所在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粗囊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给与应当的生活补贴。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就业的,其人事档案由旗县级人事部门管理,要把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就业的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争取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实现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五)要进一步加大选调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把选调生工作继续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各盟市的需求在编制内确定每年选调生的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和培养。旗县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2至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苏木、街道把办事处领导岗位。

  (六)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自治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创造条件,研究探索措施,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即席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

  (七)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根据个旗县实际需求情况,在区内高校安排定向招生计划为基层定向培养高校毕业生。招生计划要公开,被录取的定向生要与其县政府签订定向协议,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保证学生毕业后能按定向协议就业。

  (八)今后自治区直属机关考录公务员,当年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对录用到自治区直属机关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有计划的安排到旗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锻炼1至2年。自治区人事厅要提出具体意见。

  (九)统筹高校毕业生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厅、教育厅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建立起统一的高校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便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辟毕业生就业的专门窗口,开张有针对性地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

  (十)面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自治区教育厅要在全区各高校开设自主创业和就业指导课程,调整好专业设置。要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规模、招生计划、教学评估、专业设置等挂起钩来。对连续三年初次就业率低于15%的专业,要停办或限期调整;对必须办而就业率低的专业,采取控制招生计划或隔年招生的办法进行控制;对初次就业率低于全区水平20个百分点的高校和学科专业,要控制招生规模,减少招生计划。要实行专业增减动向管理。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特别是高职类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证书认证工作,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

  (十一)自治区人事厅要研究提出建立服务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扎根基层、取得优秀成绩的高校毕业生给与表彰,表彰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

   三、落实完善中央提出的政策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向基层就业提供有力保证。

  (一)资金扶持方面

  从2006年起,自治区财政预算中要每年列出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各盟市、旗县也要相应安排资金。主要用途是:

  1、用于增加扶持大学生资助创业的小额贷款担保或其它形式的贴息补贴,由劳动就业部门统筹安排,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倾斜。

  2、用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他们参加社会保险及其他方面给予适当补贴,由人事部门安排。

  3、用于政府安排的有关项目,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的生活补贴等支出。

  各级人事部门可将以上扶持纳入“人才储备制度”有关资金的扶持范围。

  (二)教育科技支持方面

  1、人事部门评定、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2、对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科技部门要继续完善和执行在受理科研项目和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时,对不同所有制单位科研单位科技人员一视同仁的政策,在他们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获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与重视和支持。要设立小额引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扶持高校毕业生在基层从事技术服务和推广工作。实行科技特派员补助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急需科学技术的基层工作。

  3、参加农村服务计划和进村、进社区工作2年以上,报考研究生的高校毕业生,教育部门要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专升本考试的给予20分加分;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该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

  (三)劳动人事服务方面

  1、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各级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包括人事档案保管和转递、出具存档证明及与人事档案有关的各类证明、办理转正定级和职称初聘 、办理毕业生落集体户口、办理社会保险、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的接收和管理、求职信息登记、就业政策咨询以及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服务。免费代理服务期一般为3年左右。

  2、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社会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3、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第一年见习期执行定级工资,见习期满,在19个边境旗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工作的,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1至2档工资标准。由自治区人事厅提出具体方法。

  4、人事部门要认真执行政策,对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对工作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要采取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

  (四)工商、税务、户籍方面

  1、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5年内免交征企业所得税。

  2、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前往工作所在地。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其它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受单位所在地区准予落户。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包括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在内的区内各个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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