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动分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自“创业东莞”工程全面启动以来,各项新出台的积极就业政策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较大反响,其中以《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为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政策,经与财政局、人事局、教育局、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就该政策涉及到的政策基本导向、企业范围的界定、政策对象的明确、学历证书的验证及劳动合同的签订与鉴证等问题基本达成统一意见,现明确如下:
一、政策基本导向
《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关于推动自主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促进新成长劳动力高质量实现就业”的精神而制定,其目的在于鼓励、支持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以企业岗位津贴的方式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在企业稳定就业,并逐步实现企业人才本土化。需要明确的是:企业岗位津贴不是对到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工资补贴,而是体现政府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择业、在企业岗位成长的一种积极就业导向。
二、企业范围的界定
目前就企业范围界定的方案仍待市府办批复。在批复前,按以下原则操作。
《办法》中表述的“生产性或服务业企业”是指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促进就业政策限制的行业(包括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并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其中包括个体工商户。因民办教育、民办卫生医疗等单位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暂缓执行。(附件:《“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类别划分》)
由于审核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个案,镇(街道)劳动就业部门要加强与市劳动就业部门的联系沟通;对不能明确是否属于政策范围的,可先收资料,待审核清楚后再通知申请人。各业务经办人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对申请人的指引和政策解释工作。
三、政策对象的明确
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促进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新成长劳动力是指达到劳动年龄,在社会初次择业就业的劳动力。包括完成全日制义务教育而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及完成全日制初、高中教育,继续升学直至完成全日制大中专学历教育的毕业生。新成长劳动力具有的“年轻”、“初次择业就业”的特征。本《办法》所指的政策对象是大中专生毕业后进入社会的新成长劳动力。就政策对象的学历及毕业年限作以下明确:
(一)关于学历问题
经与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沟通,依据国家目前对大中专毕业生学历界定的相关规定,对大中专学历重新明确为:大专以上学历统称为“高等院校”毕业,包含大专、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中专学历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包含中专、中职、中技毕业生。
(二)关于毕业年限问题
因成人教育为终身教育,不受年龄与是否就业的限制,故成人类大中专毕业生中有部分不属于新成长劳动力,即不在政策对象范围之内。因此,对政策对象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99年及以后毕业的非成人类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
(二)99年及以后毕业的成人类大中专毕业生须按下列类别补交相关证书:
1、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须提交其获得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之前五年内的全日制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2、大专学历的须提交其获得大专毕业证书之前三年内的全日制初中、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3、中专学历的须提交其获得中专毕业证书之前三年内的全日制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
对已提出申请,属需补交证书的申请人要做好资料的补缴和补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一定要做好解释工作。
四、关于学历证书验证问题
(一)大专及以上学历
1、非成人类大专以上学历申请人不需提交验证证明,由市劳动就业部门每月将申请人资料汇总送市人才服务中心验核;
2、成人类大专以上学历(含出国留学取得的学历)申请人须提交验证证明,由本人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学历鉴证处(南城区宏远路1号宏远大厦1楼,22426440)验证。也可以到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省教育厅内,020-37629511,37626800,37626990)或东莞代办点(东莞理工学院松山湖校区教务处学历鉴证中心,22861696
)验证。
(二)中专(包含中专、中职、中技)学历:
1、于省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取得学历证书的由市劳动部门每月将申请人资料汇总送到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验证;
2、于省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取得学历证书的由申请人本人到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省教育厅内,020-37629511,37626800,37626990)或东莞代办点(东莞理工学院松山湖校区教务处学历鉴证中心,22861696
)验证。
五、劳动合同的签订与鉴证
《办法》中要求申领津贴者提供“与企业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其目的有二:一是证明申领者在企业工作,且满足《办法》中对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要求;二是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与鉴证问题上明确以下两点:
(一)在审核资格时防止为了申领津贴而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限结束后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在劳动合同的存续期内到劳动部门进行合同鉴证是合法、有效的。
以上指导意见望认真领会并遵照执行。
咨询电话:12333。
东莞市劳动局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类别划分
一、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和基金会五类。
(一)学术性社会团体,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类三种,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
(二)行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又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一般以行业协会命名。
(三)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多以协会命名。
(四)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五)基金会社团,指对国内的团体或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组织。
(注:以上内容摘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指南》)
二、人民团体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三、民办非企业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儿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注:以上内容摘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指南》
关于执行《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
中提交资料及办理“学历证书
验证证明”的指引
东劳就〔2006〕7号
各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在东劳[2006]26号文关于执行《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的暂行指导意见中,对办理“学历证书验证问题”作了指引,但由于有关职能部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一些问题,因而我们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办理“学历证书验证证明”重新明确指引如下: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除提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与企业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在不同企业工作的要提交相关劳动合同)外,还需按下表分类提交相应的学历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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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或学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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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学历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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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院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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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成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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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本科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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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即时交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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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人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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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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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证书复印件;
2、“学历证书鉴定(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劳动部门送有关部门验证后交还申请人);
3、获得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之前五年内的全日制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证明(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即时交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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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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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证书复印件;
2、“学历证书鉴定(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劳动部门送有关部门验证后交还申请人);
3、获得大专毕业证书之前三年内的全日制初中、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及复印件或证明(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即时交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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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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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
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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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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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即时交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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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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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证书复印件;
2、“学历证书鉴定(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劳动部门送有关部门验证后交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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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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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即时交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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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成人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还需提交其获得中专毕业证书之前三年内的全日制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及复印件或证明(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即时交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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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学历证书验证
(一)大专及以上学历
1、非成人类大专以上学历申请人不需提交鉴定(验证)证明,由市劳动就业部门每月将申请人资料汇总送市人才服务中心验证;
2、成人类大专以上学历(含出国留学取得的学历)申请人须提交验证证明,由申请人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学历鉴证处(南城区宏远路1号宏远大厦1楼,22426440)验证,也可以到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省教育厅内,020-37629511,37626800,37626990)或东莞代办点(东莞理工学院松山湖校区教务处学历鉴证中心,22861696
)验证。
(二)中专学历(包含中专、职中、中技):
1、于东莞市内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除外)毕业的申请人不需提交鉴定(验证)证明,由市劳动就业部门每月将申请人资料汇总送到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验证;
2、于东莞市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除外)毕业取得学历证书的,由申请人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学历鉴证处(南城区宏远路1号宏远大厦1楼,22426440)验证,也可以到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省教育厅内,020-37629511,37626800,37626990)或东莞代办点(东莞理工学院松山湖校区教务处学历鉴证中心,22861696
)验证;
3、技工学校(包括市内、市外)毕业取得学历证书的,由市劳动就业部门每月将申请人资料汇总送到市技工学校验证。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