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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关于做好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2006-08-02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经贸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经贸委《转发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浙人才[2006]10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择业能力、实现就业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要从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负责地把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紧抓好。

  二、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市直先确定2个见习试点单位,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可先确定2-3个见习试点单位。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

  三、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可根据当年高校毕业生报到情况确认,并结合当地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情况,组织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结束见习的,应允许其结束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本生活补助一般应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补助资金的发放办法按照台政发[2006]33号文件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四、对往年毕业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凡个人提出见习要求的,应与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作出妥善安排。

  五、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

  六、从2006年起,市人事局将会同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经委对各县(市、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起见习单位落实见习工作情况的督查表彰通报制度。

  台州市人事局 台州市教育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台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三日

 

稿件来源: 中国台州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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