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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苏州市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精神,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
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苏府〔2006〕38号),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结合本市实际,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经认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再就业援助基地和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各类企业。
二、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㈠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录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㈡再就业援助基地录用女35周岁、男45周岁及以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㈢其他各类企业录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女40周岁、男48周岁及其以上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㈠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下限,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㈡再就业援助基地和其他各类企业,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企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下限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按50%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四、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
㈠申报。
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应于每月25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登记地的(市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并实行逐月增减变动申报制度。
办理申报需携带资料:
1.《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
2.《苏州市区参保单位录用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开户银行帐号;
5.被录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除以上资料外,各类用人单位还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⑴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还需携带《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⑵再就业援助基地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还需携带再就业援助基地的相关认定证明;
⑶其他各类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还需根据录用人员的不同类别,提供以下材料:①录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②录用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③录用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应提供《特困职工救助证》;④录用夫妻双失业人员、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应提供经社区、街道、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认定盖章的本人申请;
7.其他有关材料。
㈡审核程序。
1.受理申报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将有关信息录入“社会保险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后,出具“受理回执”交回企业。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初审确认后,打印《苏州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或《苏州市再就业援助基地、各类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盖章后随《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一并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对区上报材料审核确认后,会同本级审定的资料生成汇总表通过“信息系统”上传至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信息系统”生成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结算表和明细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㈢发放程序。
1.市财政局核定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的结算表和明细表后,将用人单位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拨至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给付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应于次月15日后25日前,凭“受理回执”携收款收据和《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证》及时到受理申报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转帐手续。
五、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
㈠社会保险补贴实行《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证》制度,由受理申报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核发,每月进行相关信息的记载。
㈡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的所属地进行申报,按“先缴后补”的原则进行享受。单位或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补缴期间,均不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㈢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应在其个人《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记载。
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每年度必须参加年检、换证,年检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㈥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社会保险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它事项
㈠本细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㈡本细则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㈢各市、吴中区、相城区和工业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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