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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实行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苏劳社就[2006]11号)
2006-06-05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中关于“对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同等享
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精神,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06年4月1号起,对农村劳动者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标准为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乡劳动者个人均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农村劳动者与城镇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办法,由我局另行制定。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 苏州市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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