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中关于“对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同等享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 苏州市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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