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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活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6] 12号)
2006-04-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中宣部、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为把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亲切关怀,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定于4月
中旬在全国集中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内容

  (一)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主要任务。

  (二)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办法、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制订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的基本内容和操作办法。

  (三)各地区、各部门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好做法。

  二、主要活动

  4月中旬,在全国集中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活动"。各地要利用一周左右的时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全面、深入地宣传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使广大劳动者和企业了解、熟悉政策,使基层单位掌握政策。

  (一)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办专题节目、开辟专栏、开设热线等多种形式,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向社会宣传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二)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宣传渠道和宣传资源的作用。要在相关的劳动保障报刊、杂志和社区政策宣传栏开辟促进就业专栏,广泛宣传促进就业的政策内容和享受方法;同时,要利用各级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包括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相关职业培训机构以及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等,张贴宣传品、发放宣传册,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主动热情地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三)突出宣传重点,提高宣传效果。要重点宣传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基本内容和操作办法;宣传政策落实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先进典型。同时,要紧密结合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到民营企业就业,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动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

  (四)创新宣传手段和方式。要针对不同人群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宣传,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解读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要力求通俗易懂,便于群众理解和掌握。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将宣传活动作为推动政策落实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通过撰写文章、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积极争取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亲自参与,营造声势和氛围,强化宣传工作力度。

  (二)加强合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主要政策执行部门,开展联合宣传,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和政策解析。同时,要鼓励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等多种服务形式,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推动政策宣传与落实的紧密结合。

  (三)周密部署。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专人负责,确保落实。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全省政策宣传的组织策划,并指导地市做好工作,通过上下联动,切实将政策宣传到下岗失业人员、宣传到企业、宣传到基层单位,增强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四)认真总结。要及时总结宣传活动的经验做法,改进方式方法,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将对就业再就业的宣传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注重培养、推荐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请各地于4月30日前将宣传活动总结报送我部。

  联系电话:84202345 84207453

  传真电话:84201428

  电子邮件:wuyuanyuan@molss.gov.cn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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