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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妇女法:学校录取男女平等
2005-11-29

  11月28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参政、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生育保险、家庭暴力、性骚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等问题均作出新的规定。

  据悉,新妇女法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作出规定:学校在录取学
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稿件来源: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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