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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55号令)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杭财社[2004]392号文件)的规定:机关、团体、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不足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杭州市区(除萧山区、余杭区)各单位(不包括中央部署、省属单位)。
二、申报时间
1、请各单位于2004年7月1日起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大厅或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申报表格。也可以通过杭州残联网站下载表格(网址:http://www.hzcl.org.cn/tableDownload/list.jsp);
2、请各单位于2004年8月2日——10日将申报材料送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大厅或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也可挂号邮寄至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处办理核定手续。
三、申报材料
1、《单位基本情况表》(表一)和《单位残疾职工名册》(表二)各一份;
2、已安置残疾职工《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材料。
四 、减免申请: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载2004年8月底前将申请减免的材料递送到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五、缴费标准 按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7584元核定。
六、征收时间:
2004年9月1日——30日由地税征收200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缴费一户通”缴纳税款的单位由主管地税部门根据残联核定的金额直接到单位的缴税帐户中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余单位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大厅开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咨询服务 杭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处
电话:87041379 87046294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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