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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银行各省辖市分(支)行:
为加快推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
[2002]394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
[2004]51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主要扶持政策。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将其作为为下岗失业人员办实事、解难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劳动保障部门和工商银行的经办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搞好服务有关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进行。
二、完善贷款担保机制。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要专户存入当地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应按照担保基金的5倍核定贷款额度。各地要根据实际建立动态化的担保基金管理体制,存入经办银行担保基金的多少要与该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金额挂钩。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鼓励银行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下岗失业人员持信用社区出具的个人资信证明,可免予提供反担保。完善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的办法,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专家评估认为可行、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取消反担保。其他确需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
三、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各地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社区应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向担保机构推荐工作。担保机构在接到贷款申请后,应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担保手续。工商银行的经办分支机构在接到担保机构的担保承诺后,应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和发放。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与经办的银行分支机构可开展"一站式"联合办公,统一审核,提高办事效率。
四、规范贷款额度和期限。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根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需要展期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机构承诺继续担保,应于贷款到期前10日内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手续,经贷款银行分支机构同意,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要在担保方式、审批程序等方面加大信贷扶持力度。经办银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
50%给予贴息,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地方财政对经办此项业务的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小企业贷款,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六、做好贷后管理和回收工作。建立和完善贷后跟踪服务制度,积极提供后续服务和支持,指导创业进程,化解信贷风险。担保机构要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使用和自主创业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档案。经办银行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书面通知担保机构,共同研究处置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小额担保贷款到期7天前,信贷人员应通知借款人准备资金偿还贷款。贷款本息不能按时收回的,信贷人员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担保基金的履行清偿责任按银发[2002]39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应协助工商银行经办分支机构,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有效的贷款回收机制,对贷款即将到期的借款人及时进行还款提示,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采取在社区进行公布,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并继续通过各种有效手段依法追回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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