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就业服务
 
 
德国、荷兰“人员租赁”考察报告:人员租赁社会保障
2004-09-24

  德国法律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从劳动者角度去考虑,规定如果租赁公司破产,拖欠租赁人员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交纳。

  荷兰在20世纪80年代,政府政策鼓励非全日制就业,对那些不利于非全日制劳动就业者的工资水平门槛在各种社会保障法规中被取消了。并将非全日制劳动就业者进入失业保障、医保和残疾人救济计划
的主要原则成为就业合同的内容。从1993年 1月起,非全日制工人有了相应取得法定的最低工资和假期的权利,从1994年开始,他们又被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计划之内。

  1913年——《伤残事故法》;1965年——《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分为二种雇员保险和社会统筹,雇员保险分为:失业保险、生病福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租赁人员获得失业保险的条件:一天中工作5个小时以上,失业不是自身原因,有工作能力,并主动登记寻找工作,雇主没有义务支付损失时间工资。法律规定,失业保险金分短期、长期。短期是雇员在失业前39周中至少要工作26周,领取最低工资标准的70%,时间最长6个月。长期短期是雇员在失业前5年中至少要工作4年,领取单位最后一次工资的70%,时间为6个月至5年。荷兰最低工资标准为:23岁以上1046欧元/月(6.6—7欧元/小时),

  疾病福利保险。具有固定合同雇员在生病期间的工资由雇主支付,支付标准为2年期雇员最后一次工资的70%,支付到104个星期后,转入工伤救济形式。但雇主要提供有关专业人员确定伤残等级,丧失劳动能力15%以上的享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分为二个档次,收入不超过32600欧元/月人员必须参加医疗保险;超过32600欧元/月人员必须参加商业保险,二者不能重复选择。

  退休金:租赁人员21岁以上,工作26周后,要将工资3.5%(雇员交纳1/3,雇主交纳2/3)存到个人账户中,作为退休金。

  对于工作安全性:双方都有义务采取安全措施,尽量做到,享有工伤余地越来越小,保障工作安全。(郭新甫)

 

稿件来源: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相关文章
德国、荷兰“人员租赁”考察报告:德国企业人员租赁产生背景09-24
德国、荷兰“人员租赁”考察报告:人员租赁法律关系09-24
德国、荷兰“人员租赁”考察报告:荷兰人员租赁现状09-24
德国、荷兰“人员租赁”考察报告:德国人员租赁现状09-24
德国、荷兰“人员租赁”考察报告:人员租赁产生背景09-24
德国、荷兰“人员租赁”考察报告:德国、荷兰企业对人员租赁的培训09-24


 
[ 关闭窗口 ]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京ICP备05071856号

主办单位: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200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电话010--84661167 (编辑部) E-MAIL :lmxz@molss.gov.cn